买了同样的保险,为何理赔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
来源: 作者:张睿 时间:2024-11-04

为了保障员工权益、降低自身用工风险,企业通常会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一些企业为了尽可能全方位控制风险,甚至将承保时间从雇佣时间段扩展至全天24小时,即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做了上述投保行为后,不少企业和员工都认为无任何后顾之忧,一旦员工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可直接出险,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员工亦无需担心拿不到赔偿款的情形,那么“24小时扩展条款”果真可以完全实现上述目的吗?


以两则案例做一下对比分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顾某系A公司雇佣的员工,从事物资的收发工作。A公司为顾某在内的11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另附加投保了24小时扩展条款,内容为: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019年9月4日20时40分许(雨天),顾某加班结束下班途中,因路面坑洼摔倒在地,造成车损人伤,后入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顾某因故受伤,综合评定为职工工伤八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单、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对顾某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第四条已明确说明,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顾某从事与业务相关的工作,而本案顾某受伤系因路面坑洼不慎摔倒所致,其受伤与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A公司无需对顾某承担责任,故保险公司不该承担保险责任。即使A公司附加投保了24小时扩展条款,把保险公司承保的时间延长至员工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的事故,但该条款同时也载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A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而本案并不符合。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雇主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以雇主有责为前提。本案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仅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顾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伤害,A公司无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关于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的问题,即使承保的时间扩展为24小时,但仍需以被保险人有责为前提,A公司既然不存在法定赔偿责任,人保上海分公司也无需按该条约定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主张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二:


基本案情:吴某与B公司存在雇佣关系,B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方案: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限额:100万元,扩展条款包括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约定: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2020年8月10日17时36分许,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机非隔离护栏及路缘石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吴某于当日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投保了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条款约定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的途中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者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因此,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扩大了赔付标准,突破了前述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约定。依据该条款的约定,对于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伤亡的赔付标准不再以工伤认定标准作为依据,故并非以被保险人法律上的赔付责任作为依据。故,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投保了24小时扩展条款,该条款明确约定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突破了前述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不再要求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赔付责任,故保险公司的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又认为,因吴某家人事发后拒绝尸检,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等,初步证明吴某于该日骑电动车撞击路边水泥花坛后倒地并于送医途中不治身亡,符合24小时扩展条款中的“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之情形,保险公司未提出证据证明吴某系因疾病死亡,应依约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吴某家人事故发生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但尸检并非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获赔的必要手续,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赔。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上述两案的不同之处在于“24小时扩展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案例一对此是这样表述的: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案例二的相关条款则这样表述: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本公司将以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案例一的24小时扩展条款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限制性条件,投保人稍有不注意可能无法领会该条的限制性含义。而案例二的表述则不再要求雇主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赔付责任。因此产生了两案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律师建议:


企业一方面要加强为员工投保,降低风险、保障员工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企业也要注意,在投保时,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不要认为保险产品的名称一样则保险范围及内容均一样,亦不要认为保险是万能的,买了之后就再无后顾之忧。同时,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保险产品的组合,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的风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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