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约束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报酬,不得随意损害劳动者权益……而随着劳动者法治意识的逐步增强,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时,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但是,有些人在解读法条时仅停留在字意表层,认为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足额发放工资,就可以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法条的解读和运用非常复杂,并非所有拖欠工资都存在经济补偿金。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个中缘由。
案情简介
案例1:小李是A公司工作三四年的员工,工资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一年前,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对包括小李在内的大部分员工工资都做了一定比列的下调,但与小李未签订相关协议,而每月工资单小李正常签字。后因工作上的一些矛盾,小李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保向公司提出离职,并通过仲裁、法院等司法途径索要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案例2:小刘2023年1月1日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0元/月。今年开始公司时不时以经营困难为理由不发、少发工资,欠缴社保,小刘多次询问理由和支付时间,单位均不予理睬,于是小刘向单位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缴纳社保”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小刘通过仲裁、法院等司法途径索要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案例1,因为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调薪是与小李协商沟通、达成一致的,所以仲裁裁定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需要向小李支付工资差额,但均不支持小李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诉求。
案例2,虽然用人单位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工资、公司经营困难等理由抗辩,但因为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身观点,故仲裁庭和法院均未采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析
两个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都是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两个法院(仲裁庭)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究其原因,需要回到经济补偿金设立的初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约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此条款设立的初衷是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才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案例1
虽然因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整工资系经过劳动者同意的,所以法院支持劳动者补足工资差额的诉求,但法院认为:劳动者调整后的薪资依然处于较高的水平,且用人单位按照调整后的薪资及时发放,并无拖欠,结合用人单位调整后的薪资标准、支付情况等综合考量,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未支付该部分工资差额存在主观恶意,所以员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发、少发工资,随意、无规律,员工提出异议后,用人单位也不处理、不说明理由,虽以经营困难抗辩,但经营风险系用人单位经营过程中应当自行承担的风险,用人单位无权以经营困难节约成本为由要求员工无薪休假。若用人单位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地沟通协商,得到员工的同意,更不应该区别对待。所以综合评判,用人单位拖欠小刘工资存在一定的主观恶意,应当承担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醒
两个案例还有一点区别在于前者“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者“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词之差,法律后果大相径庭,若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却未足额缴纳,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的可能更大。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差别,是因为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客观争议性,难以认定用人单位是因为主观恶意而“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以劳动者仅凭“未足额缴纳社保”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建议
1、当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时,要及时与单位沟通,必要时按照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异议。
2、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或调薪、降薪时,务必与员工积极协商沟通,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