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遗产继承:寺庙与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之争
来源: 作者:周茉 时间:2024-11-25

位僧人离世,留下了一笔财产,这些财产是否属于遗产?又应该由谁来继承?笔者经整理发现,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议,下面让我们一起看几个真实案例。


01、僧人的银行存款是遗产吗?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也就是僧人徐某,无亲生子女,生前收养了本案原告小红为养女,但未办理收养手续,小红长大结婚后在外另行居住。2004年起徐某出家到平正乡圆通寺任住持,法号释通观。2018年5月12日徐某因病去世,遗体火化后安葬在圆通寺内,丧事由圆通寺出资操办。小红等亲属参加了吊唁活动。

徐某名下有7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60万元,小红认为这些存款是徐某留下的遗产,要求继承。但寺庙认为,寺庙本身不从事生产、营利,依靠信众的供养、捐赠维持日常活动。根据寺庙惯常做法,信众可以直接将钱转给僧人,再由僧人上交寺庙。徐某担任圆通寺住持时已年近65周岁,他担任圆通寺住持十四年之久,因此,徐某名下的钱款是信众捐给寺庙的,应属于圆通寺的财产,且徐某担任圆通寺住持期间的起居生活、治疗疾病、亡故后的安葬事宜等都是圆通寺负责,圆通寺对徐某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

小红与寺庙无法协商,小红作为原告将寺庙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本案中争议的以徐某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共7笔,其中一笔产生于2003年7月,是在徐某出家前的存款,应属徐某个人财产,该笔存款3.83元可作遗产处理。原告主张与徐某成立收养关系,提供有相关证据证明,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徐某遗产应予支持,而双方争议的另6笔存款,开户均产生于徐某出家后其任住持10年时间左右,圆通寺辩称这6笔存款系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接收信众捐赠和卖香烛等的合法收入,并以住持徐某名义开户存入银行的,因此主张属于圆通寺的合法财产而非徐某个人财产,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养女小红继承徐某遗产3.83元。


02、僧人遗留的财产,寺庙能主张继承吗?



案例简介:


海州碧霞寺的方丈觉照大师是一位有名望的高僧,去世时留有大额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约人民币344万人民币、港币、美元数万元;还有一套位于镇江市润州区朴园上观公寓的75平方住宅。

觉照大师有兄弟姐妹七人,海州碧霞寺在料理其后事时,通知了觉照大师的兄弟姐等亲属参加葬礼。后续各方进行了友好商谈,海州碧霞寺同意给予觉照大师的兄弟姐妹们人民币100万元及住宅一套。兄弟姐妹也同意觉照大师的剩余存款归碧霞寺所有。

各方虽达成协商,但需通过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故碧霞寺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觉照大师的部分存款。法院审理认为:僧侣系特殊的被继承人主体,我国现有的法律或规章没有明确僧侣、道士等人去世后所留财产由谁继承的明确规定,在法律上尚属立法空白。但我国实行相对宗教信仰自由,政府尊重和承认佛教的历史和宗教仪规。僧侣遗产处理问题,历来尊重宗教仪规。中国佛家协会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抚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茶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本案中的觉照大师与原告碧霞寺已经形成常住关系,加之觉照大师的亲属很有素养,和碧霞寺就遗产没有大的争执,双方有过友好协商,觉照大师圆寂后事已经处理结束。因此,对原告碧霞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03、律师分析:


在探讨僧人遗产继承的法律纠葛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遗产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在处理僧人遗产时,关键在于区分哪些财产属于僧人的个人财产,哪些则是代表寺庙收取的香火钱等公共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僧人进入寺庙之前的财产通常被认定为个人所有;而僧人入寺后收到的信众捐款,则被视作寺庙财产。在前述案例中,尽管资金存于去世僧人名下,但实际上僧人仅是代为保管,这些资金应归寺庙所有,不应作为遗产处理。

至于寺庙是否有权继承僧人的个人财产,案例二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在该案例中,去世僧人的继承人同意部分遗产由寺庙继承,因此争议不大。在现有的案例当中,很多继承人都愿意放弃继承,最终调解结案。但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放弃继承权,寺庙是否还能继承遗产则成为问题。目前,法律并未对僧侣继承作出特别规定,属于立法空白,因此继承应遵循《民法典》的一般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能确认僧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个人财产,那么法定继承人应享有继承权。

此外,考虑到僧人皈依佛门之后有一个特点,就是与自己世俗家庭分开,自己的所有衣食住行都在寺庙里,根据寺规,僧人的生养死葬都应该在寺庙完成。它负责去世僧人的生养死葬,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一方,是否能够主张多分僧人的个人财产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可以将寺庙看作是一个整体,故笔者寺庙应当可以继承一部分遗产。

综上所述,律师建议在处理僧人遗产继承问题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宗教习惯以及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确保遗产分配的公正与合理。


04、律师建议:


1. 款项来源调查:寺庙应详细查询去世僧人银行卡内款项的来源,以确定是否来自信众的捐赠。

2. 法定继承人确认:确认去世僧人是否有法定继承人,并了解他们对遗产的意愿和要求。

3. 交易习惯证明:提供其他僧人的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以证明寺庙僧人自己收捐款再交给寺庙的交易习惯。

4. 证据收集:在任何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中,充分的证据收集都是关键。建议寺庙和继承人都应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协议、遗嘱、财产清单等,以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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