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质量鉴定(上)
来源: 作者:席绪军、徐之莹 时间:2024-11-28

在建筑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验收阶段是确保工程符合预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关键环节。司法实践中,针对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存在质量争议的工程,存在很多提出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情形,而鉴定下来往往情形都不乐观,针对这种情形笔者认为针对存在质量争议的工程并非都要进行以抽样检验为鉴定方式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本文从建筑工程验收的抽样规则切入,通过案例表达笔者的观点,即针对一般的质量瑕疵不应采取抽样验收方式进行整体性鉴定。


一、

建筑工程验收的抽样规则

(一)建筑工程质量抽样验收的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是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筑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即按相同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其中,检验批中又分为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一般项目采用计数抽样时的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进行说明以上提及的主控项目与分控项目的抽样检验。假设主控项目样本容量一共有100个,随机抽选20个样本,只有当这20个抽样样本都合格,此主控项目质量才能判定整体合格;假设一般项目样本容量一共有100个,随机抽选20个样本,若抽样样本中存在不合格的样本,则需要计算出其合格点率,假设合格点率是80%,则当被抽选出的20个样本中至少存在16个合格的样本,这批抽样样本才达到合格,反之则不合格,也就是说当合格点率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此一般项目质量合格。总而言之,主控项目的抽样样本必须全部合格,但一般项目的抽样样本中允许存在不合格的样本。


(二)抽样过程中涉及的两种检验方法与概率


抽样验收还涉及两种检验方法,即计数检验与计量检验。计数检验是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计量检验是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在抽样过程中涉及两个概率方面的名词,其中错判概率是指合格批被判定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漏判概率是指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β表示。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若抽样检验100个主控项目样本,其中95个合格5个不合格,则整体判定为不合格,其中95个合格样本被判定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就是α错判概率;若抽样检验100个一般项目样本,其中90个合格10个不合格,合格点率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时判定一般项目合格,其中10个不合格样本被判定为合格批的概率就是β漏判概率。

也就是说,从上述的抽样验收规则可以看出,即便是建筑业最高国家奖项的鲁班奖工程,也会存在不合格项或者不合格点,因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没法做到全数检验,而两次抽样的验收结论有可能就是截然相反的。但是依据这个验收标准,任何一个已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有极大的可能性在再次抽样验收时被评价为不合格工程。这也就是为何笔者坚持认为,对于验收合格之后的建筑工程质量争议要做区分处理,对于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的鉴定可以采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但对于一般性的质量瑕疵争议不应当采取重新做整体性评价的抽样方法,只能就已发现的具体点位质量争议进行鉴定和修复,否则就变成了帮建设单位重新建造一个新项目了。

二、

针对一般的质量瑕疵不应采取抽样验收方式进行整体性鉴定

质量争议的司法鉴定活动不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活动,不应当直接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

(一)案例情况概述


笔者代理某施工企业甲方起诉某医疗企业乙方追索工程欠款纠纷案件,案涉工程于2019年9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乙方一直拖延支付工程尾款,甲方于2023年10月13日起诉至乙方项目所在地的丙法院,乙方随即向丙法院提出工期延误和质量修复费用的反诉主张,并申请司法鉴定。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主要是钢结构屋面板咬缝不严,导致屋面漏水,为此乙方提供了2020年3-4月份的少量漏水证据(证据实际不严密,不过本文就不在此分析证据本身的问题了),甲方为了能够尽快收到工程尾款,就于2020年5月份按照保修流程为咬缝不严的地方做防水封胶处理,处理后至今未接到再次漏水的保修通知,鉴定时乙方表示没有之后的漏水证据。但乙方为了抵销工程款诉讼,反诉提出了对屋面板的咬缝不严和漏水质量问题及扶手栏杆碎弯问题做工程质量鉴定,丙法院则立即同意了该鉴定申请。

鉴定勘验现场的当天,鉴定机构提出采取抽样验收的方式来对屋面板的咬缝做整体性的评价,笔者则提出反对意见,笔者认为应当是由乙方提出具体咬缝不严的地方,由鉴定机构来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判断是否符合要求,而不是对屋面板做整体性的抽样检测,并做出整体性的评价。这正是乙方希望的做法,通过整体性的评价来推翻竣工验收合格结论,进而为乙方将屋面板全面返工重做。

(二)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是不应当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抽样方法进行再次“验收”,对于具体的质量争议点的判断应当采取与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比对,如果施工方对于具体的质量争议点愿意按照保修流程来进行保修,就不应当启动所谓的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因为事实上双方对于具体的质量争议点不存在争议,对于具体保修成果的验收也同样需要判断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鉴定机构不是来帮助建设单位来找质量瑕疵的,是来对双方产生争议的具体“瑕疵”进行确认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要求,质量瑕疵是建设单位在使用中自己发现的,如果施工单位认可该质量瑕疵系本方原因所导致的,就无需鉴定机构介入。

(三)质量瑕疵不是建设单位发起质量鉴定的当然理由



事实上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瑕疵保修主张,施工单位往往是按照保修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对质量瑕疵愿意进行保修的,保修是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能够正常发挥,而不是要保证保修后的工程要符合竣工验收的要求。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是不应当同意建设单位的司法鉴定申请,对于具体的质量瑕疵双方产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才可以依法启动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应当针对具体争议瑕疵质量点进行鉴定,而不是针对全体工程或者分部分项工程采取整体性评价的方式进行整体的质量鉴定,因为需要明确质量鉴定不是验收行为,验收规则表明合格工程是可以存在不合格项的,对于质量鉴定来说,就是判定双方产生的质量争议的具体质量瑕疵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结尾

限于篇幅原因,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的简要分析、从规范文件角度谈质量司法鉴定、从司法实践角度结合案例谈质量司法鉴定理应具备的特点、轻易启动质量司法鉴定的影响等内容将在后两期为读者呈现,敬请期待!


< 僧人遗产继承:寺庙与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之争 返回列表 代持股东能否起诉确认被代持人享有股权并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