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买到假金手镯,是退一赔三还是退一赔十?
来源: 作者:邵弘高娃 时间:2025-01-06

案情简介


夏某于2021年3月7日通过X电商平台,在入驻商家“A珠宝店”购买了一只标注为X珠宝品牌品牌、材质为足金999.9的金手镯,支付金额4,190元。交易前,夏某多次向A珠宝店客服询问该金手镯为是否为千足金,均得到肯定答复,并承诺假一赔十。夏某收货后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手镯为非贵金属。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电商平台的运营商B公司及A珠宝店的经营者C公司(已注销)的股东马某、张某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及其他损失,并要求由A公司先行赔付。



争议焦点


1、A珠宝店销售假冒商品,应该适用法定退一赔三还是按承诺退一赔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家出售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进行赔偿(低于500元的赔偿500元)。但在本案中,由于A珠宝店在商品页面和与夏某的聊天中承诺假一赔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的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A珠宝店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承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A珠宝店的经营者C公司注销后,股东马某和张某是否应对C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查,C公司是在夏某起诉该公司的过程中注销的,且股东隐瞒此事实,其目的是逃避债务。因此,股东马某和张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3、电商平台的运营商B公司是否应对平台上商家的售假行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B公司在商家入驻时审核了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信息,并根据夏某的申请披露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及联系方式,且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由马某、张某赔偿夏某41,900元,夏某同时应将涉案商品1件退还被告马某、张某。如不能退还,则按4,190元/件折抵应退款项,退货运费由被告马某、张某负担。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电商平台的商品销售、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司注销后的股东责任等多个法律层面,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网络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同时也明确了电商平台和商家股东的责任界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如下启示:

1、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给出的承诺、保证或优惠条件,不能随意更改或撤销;

2、商家企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即使商家注销了公司,其之前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因此而被免除,还会损害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3、消费者在遭遇商家注销公司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向其股东追责。商家注销公司并不等于其股东可以逃避责任,建议商家应当积极面对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问题和投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4、电商平台作为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和管理。同时,电商平台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商家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当消费者遇到问题或投诉时,电商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解读 返回列表 从高丙芳律师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谈谈律师执业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