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高丙芳律师因“代理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一审宣判,高丙芳的代理行为被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获刑四年,当庭表示上诉。同为一名经常处理建设工程领域各种纠纷的女律师,笔者在看到这则新闻的一瞬间是惊讶和不解的,怎么会呢?!四年啊?!但是仔细看完本案的始末,笔者不禁开始反思:一审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判?这个案子会给自己以后代理同类型案件带来哪些启发?在律师执业风险的规避上带来哪些警示?
高丙芳律师虚假诉讼案概述
2017年,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赵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米某,米某再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雇佣了农民工进行工程施工。米某被赵某拖欠了432万余元工程款,但还是自掏腰包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米某曾起诉赵某和粥店建筑公司,一审判决赵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泰安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后赵某因其他事情被抓,米某多次以农民工的名义去清欠办信访,经清欠办人员介绍找到了高丙芳律师。之后,米某找到高丙芳作为代理人,以75个农民工个人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75件诉讼,请求陈某、粥店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共263万余元。期间,陈某事后制作了《2017工资发放表》;高丙芳让助理找到75名农民工在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起诉状上签字。
2019年12月,岱岳区法院一审作出74份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粥店建筑公司就其中3份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8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在粥店建筑公司反映下,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和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经走访调查发现,72人中十余人与陈某无劳动雇佣关系,且对原审诉讼不知情或原审诉讼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余人系在已结清劳动报酬情况下提起的原审诉讼。
岱岳区检察院对其中的69个案件向岱岳区法院提出再审意见。2021年11月,岱岳区法院再审认定69件原审案件均系虚假诉讼民事案件,撤销了69份原审判决。2022年5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又对剩余3起案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认定3件原审案件均系虚假诉讼民事案件,撤销了3份原审判决。
2023年11月13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该虚假诉讼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律师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2024 年 12 月 20 日,高丙芳等人虚假诉讼案一审宣判。包工头陈某、米某认罪认罚,获得缓刑。高丙芳获有期徒刑四年,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诉讼策略的选择
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一直乱象丛生,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公司承包工程、再层层分包更是家常便饭。农民工外出务工信息渠道单一、多为同乡抱团,组织、雇佣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包工头”、“班组长”应运而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针对拖欠的工程款,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诉讼策略:一是包工头、班组长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名义,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及建设单位,主张剩余工程款;二是农民工以个人名义,起诉包工头、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包人、建设单位,主张农民工工资。
在高丙芳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为什么最终还是要选择以农民工个人名义去起诉主张农民工工资呢?因为农民工是特殊群体,农民工工资是特殊劳动报酬,可以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突破单一劳动用工主体的限制,以包工头、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包人、建设单位为被告主张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当前社会对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农民工群体往往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渠道而处于弱势地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是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满足了农民工这一群体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
那么包工头、班组长就没有什么办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欠款了吗?当然不是。包工头、班组长可以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尚有拖欠的工程款未支付,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米某先选择了以自己包工头的名义起诉赵某和总包人粥店建筑公司,法院判决作为违法分包人的赵某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但是并未判决作为总包人的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拖欠米某的工程款中不仅包含了米某垫付出去的农民工工资,还包含了米某、陈某承包案涉工程的利润。赵某没有支付能力,导致米某案件虽然胜诉了,但是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没有办法追回来。显然总包人粥店建筑公司是有支付能力的,故而才会又借用农民工个人名义去起诉主张农民工工资。
不得不说,从实现诉讼目标的角度而言,以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农民工工资的诉讼策略确实更优,毕竟这一诉讼策略可以穿透现实中实际的用工限制,要求总包人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但是,律师的代理行为不能脱离基础事实,本案中农民工工资已经事先得到了清偿是不争的事实。无论这些工资是米某垫付的还是总包人合规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的,既然已经收到了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个人再作为原告提起“讨薪”诉讼确实与事实不符。
故而在处理有关农民工讨薪的案件时,对于原告主体资格是农民工还是实际施工人的审查,决定了其所主张的款项究竟是农民工个人的工资还是包含利润的劳务承包工程款,更进一步决定了是否应当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的规定,这一对主体的认定对后续相关的法律适用以及审判结果至关重要。
执业风险的警示
作为一名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业律师,笔者也曾多次被当事人询问能否起诉层层的分包人、总包人、发包人承担工程款连带清偿责任。现实中有不少包工头、班组长带领农民工在工程项目部或者建设单位堵门讨薪成功的案例,当事人有的时候确实会无法理解在他的案件里为什么发包人不承担责任?为什么总包人不承担责任?身为诉讼律师,胜诉确实是很诱惑人的。但是警钟长鸣,不能在代理的时候用力过猛,为了追求诉讼结果而罔顾甚至虚构案件事实。
“高丙芳案”提醒我们,律师在代理诉讼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严谨、准确。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其职责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敏锐的洞察力,避免成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帮凶或者推手。笔者也总结了一些代理行为中的避雷要点,与各位共勉:
1. 针对案件事实履行严格的核查义务。比如:在接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伊始,厘清其中的挂靠或者转包、层层分包关系,明晰自己的当事人在整个工程施工中所扮演的角色。尤其是农民工讨薪案件中,他手下还有没有带着其他农民工干活?他主张的仅是自己的工资还是也包含了班组内其他老乡的工资?对于实际施工人,这个工程究竟被分包了几手?对事实采取严谨的调查方法,不能仅仅依赖于当事人提供的模糊而未经证实的消息。
2. 对关键证据持审慎态度。高丙芳律师在庭审时声称其事先并不知道有些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原告与陈某无劳动雇佣关系,是陈某在《2017工资发放表》中虚构的。既然律师代理的是农民工本人,理应去直接联系农民工本人获得授权委托,核查真实的用工情况以及工资发放事实。如果高丙芳律师对《2017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授权委托书上每位农民工原告签字的真实性更谨慎一些,也许就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3. 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在米某已经获得工程款胜诉判决、农民工个人工资已经得到偿付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变通诉讼策略的方式尝试“打补丁”来追求诉讼结果,追索已经得到清偿的农民工工资,盲目起诉总包方主张已垫付的工程款,曲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条文含义和立法初衷。如果当事人脱离案件事实再三要求改变诉讼策略,作为代理人应当作好法律的释明工作和诉讼风险提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沟通不畅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