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常有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后发现目标公司的情况和出让方承诺的不一致的情形,例如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等。那么作为受让方的新股东应该怎么办?能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让方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以下将围绕一起本律师近日代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简要分析探讨。
PART.01基本案情概述
当事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虽延期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但股权已正式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股权受让后,受让方随即发现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存在大量隐性债务问题,且转让方未妥善处理相关债务。为不影响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受让方不得不代替转让方先行偿还了应由转让方承担的多笔债务。受让方认为转让方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隐瞒了重大的债务问题,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PART.02关于欺诈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欺诈
本案中当事人认为股权转让方隐瞒了公司的债务情况,因而主张遭到了欺诈,要求撤销。由此,就要考虑本案案情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为:
1.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
2.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行为,至于掩盖行为既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消极地保持沉默;
3.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
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简单来说,转让方有故意隐瞒或欺骗行为,受让方基于此作出错误判断即受让股权。
若构成欺诈,那么结局如何呢?
(二)转让方行为构成欺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转让方的行为构成欺诈,则受让方可以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见得,协议被撤销后,以返还财产为原则,即返还股权收购对价款项。且若因此造成受让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其损失。
PART.03类案上海法院裁判观点总结
基于本案的案情,本律师针对上海法院对相似案例的观点进行了检索研究,总结出了以下几个会影响认定转让方欺瞒债务问题是否构成欺诈,以致股权收购协议可撤销的事实因素及法官裁判观点。
(一)受让方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
案号:【(2019)沪01民终15922号】柏立方与张红梅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
“一般主体从事商业投资活动,通常需进行一定审慎的调查,并承担相应风险。本案中根据柏立方陈述,其对XX公司债务情况了解仅通过与张银陆几次交谈得知,虽然张银陆、张红梅未如实披露公司债务不尽妥当,但柏立方也应自行承担其未尽注意审慎之义务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股权收购协议交易中,因股权价值的构成因素非常复杂,交易过程风险较大,股权转让对价款与公司估值并非仅与目标公司净资产、注册资本一一对应,对公司估值常见为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在引入第三方专业估值机构,进行估值。该估值义务为受让方根据商业一般规则,出于妥善保护自身商业利益的角度,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忽视该义务的承担,未进行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不完善,对股权转让方的陈述及提供的财务资料、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等未作审慎调查就全部信赖,显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则为其怠于行使权责,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风险。
(二)受让方已知悉或推定知悉债务情况
案号:【(2019)沪民终514号】张炜与韬蕴(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温晓东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
“即使张炜对相关资产及诉讼状况有所隐瞒,两被上诉人亦可通过两份协议中的约定行使其相关权利对实际情况予以知晓;两被上诉人事实上在受让系争股权之前已经预估到目标公司可能存在隐含债务的情形,在协议中亦安排了如发生隐含债务则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在此情形下两被上诉人客观上在接受商业风险存在前提下作出受让系争股权的决定,而并非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虽然股权转让方未向受让人表明目标公司存在隐藏债务,但能够说明受让方对此重要事实已有充分了解的,不能以转让方未披露该重要事实为由认定其具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即:不能说明转让方存在合同欺诈行为。
(三)债务问题仅仅是股权收购交易的考虑因素之一
案号:【(2019)沪01民终15922号】柏立方与张红梅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
“柏立方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XX公司债务多少是其是否愿意受让股权的决定条件,也未能举证其再次签订《饭店转让协议》是以上述条件为前提,不能当然认定上述条件为柏立方愿意接手饭店的真实意思。一般情况下,影响投资意向的因素较为复杂,目标公司债务状况可能仅为其中之一,况且本案中张银陆已明确表示对于柏立方接手XX公司前所产生债务由其承担,更无法证明涉案公司债务多寡是柏立方是否同意接手饭店的关键因素。”
能够影响受让方收购转让方股权的因素有很多,公司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商誉等等都有可能成为收购的商业目的之一,而公司的债务多寡、是否有隐性债务虽然也是影响因素之一,但确实不一定会成为收购股权时的决定性因素,此时就需要证明公司债务情况对股权收购的影响力是否足够巨大,进而受让方才能主张受欺诈而要求撤销。
(四)需要符合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
案号:【(2020)沪0117民初12345号】孙金宝与金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裁判摘要】
“被告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作出“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担保”、“不受第三方追诉”等承诺,使交易向对方信赖其受让企业股权不至于承受过重的债务负担,但实际上被告却隐瞒与签订协议相关的重要信息,属于不作为的欺诈行为。第二,目标企业对外大额担保的行为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仅相隔一日,被告对担保情况未作披露,主观上难谓过失,应属故意。第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标的企业意在清偿1,000,000元债务。按照常理,被告应当明知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是交易相对方重要的考量因素。因被告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对于企业状况作出错误判断,从而签订了案涉合同。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此案是律师检索类案时为数不多的支持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案例,大多数案例的案情并不能同时符合前文所述的欺诈四大构成要件。即便能够证明转让方有欺诈行为,也未能证明受让方是基于其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本案值得注意的要点:1.转让协议中存在针对担保、并不被追诉的承诺约定;2.担保行为的发生与转让协议签订相隔时间近。
据此可以判断出,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有做出关于担保、责任承担等与债务承担相关的约定、以及目标公司债务产生的时间也会是法院裁判的考量因素。
律师建议
1. 各方均应当重视事前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转让方具有信息披露的先合同义务,受让方具有注意义务,尽职调查能使各方均妥善履行自身先合同义务,避免出现因对公司价值及股权转让条件不清晰而出现的错误认识和基于错误认识产生的错误意思表示。在尽职调查未完成之前,即进行股权收购,存在被法院认定为对公司情况明知或推定明知的情况。
2. 在合同条款中妥善设置合同效力瑕疵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赔偿责任。
因股权的转让非常漫长,且实务审理中,法院普遍认为受让方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手段和能力,即便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转让方或目标公司存在财务造假、隐瞒债务、隐瞒对外担保情况等情形,一般也较难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构成欺诈,从而支持受让方行使撤销权,该种情况下可通过合同内部约定获得补偿,在股权转让合同条款中约定转让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信披义务时,应当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或要求转让方出具增信文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可以将该情况设置为估值调整的触发情形,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对目标公司重新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