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实践中,司法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仅能够对 “老赖”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更是能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欠款。对被执行人来说,临近年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导致被司法拘留,更加得不偿失。对申请人而言,适时申请启动司法拘留程序更是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案件解决的重要途径。
典型案例
被执行人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张某借款36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偿还。张某遂将李某诉至当地法院。经法庭调解,李某承诺按期偿还借款,但到期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经法院多次催要,李某仍然仅履行了7万元,随后便不再露面,故意躲避法院执行。同年,法院线上向李某送达《预拘留决定书》,告知其应积极履行,否则将可能面临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惩诫。然而,李某在收到该决定书后依然逃避执行,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到法院接受询问。在法院线上向李某送达《预拘留决定书》的次月,法院得知李某行踪,第一时间找到李某并将其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经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表示会给其充足时间筹措资金,但李某仍然态度恶劣,拒绝履行。法院遂依法作出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在宣读完处罚决定后,李某深感后悔。最终李某家属积极筹款,将全部案款交至法院,案件得以快速执结,申请执行人张某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款项,法院也因李某愿意配合还款,提前解除了对其的拘留措施。
一、司法拘留的定义与性质
本案中,法院所采取的重要强制措施便是司法拘留。司法拘留的概念,是指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活动人员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将着重阐述执行阶段司法拘留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中的运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限制性的强制措施本身系为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强制力的司法性质强制措施而并非是刑事处罚。
二、司法拘留在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司法实践的经验,司法拘留在执行中具体适用的主要情形包括: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
2、有义务却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经罚款后仍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3、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被执行人。
本案中,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多次催要仍逃避执行,也未申报财产、不接受询问的行为便符合了上述司法拘留的多项适用情形。
三、司法拘留的程序
1、申请与审查:在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时,应向法院申请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提交法院审查。法院需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法定的妨害执行行为。
在李某案中,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当事人申请了司法拘留程序,并提交了李某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
2、决定与送达: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由院长批准,并制作《拘留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应载明被拘留人的基本信息、拘留原因、拘留期限等内容,并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本案中,法院依法作出对李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并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拘留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3、执行与解除:法院应将被拘留人送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拘留期限届满或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法院应及时解除拘留措施,并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李某在被拘留后,其家属积极筹款,最终将全部案款交至法院,法院遂提前解除了对李某的拘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四、衍生:司法拘留的期限与救济途径空
如前文所述,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而被执行人同样对于这一强制措施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被执行人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该复议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本案中,李某未提起相关复议。但应当注意的是,从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司法拘留的复议具有较强时效性,如有需要应尽快提起。
五、司法拘留的意义与作用
李某强制执行一案中,司法拘留成功震慑了被执行人的“老赖”心理,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司法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不仅能够对 “老赖”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更是能有效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有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欠款。对被执行人来说,临近年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导致被司法拘留,更加得不偿失。对申请人而言,适时申请启动司法拘留程序更是维护自身权益,促进案件解决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