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劳动纠纷仲裁案件,该案件的简要案情为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了辞职,单位在交接过程中要求员工签署《离职财务结算单》,结算单载明结算款项为离职当月结算工资以及差旅报销费用,并有“已确认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有任何纠纷或劳动人事争议”的打印字体,落款处为“领款人签名”。后,员工就年终奖、应休未休年假折算工资以及返还罚款等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入职上海某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张某于2017年12月发生工伤事故。
2019年8月8日,公司与张某就年终奖和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进行了沟通协商,张某因担心影响下家单位入职而签订《员工离职工资等费用结算单》,其中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至该日,共计7,522.41元(税前)、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缴纳至2019年8月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60,219.54元、待最终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相关规定支付其工伤医疗保险及工伤就业补偿金。结算单下方经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并载明:“本人声明:本人确认与贵公司所有工资薪酬、工伤补偿类所有费用都已结清,劳动关系解除,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及工资福利等争议。”2019年9月9日,公司支付60,219.54元,附言:“解除合同补偿金”。
2019年12月26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899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15天折算工资24,063.45元、2018年未休年休假14天折算工资28,702.38元以及2019年年终奖20,746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899元,对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均作出了相同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离职结算单是否有效,在劳动者已签署离职交接单的情况下是否等同于放弃了后续提起仲裁诉讼的权利。
一、该份离职结算单是否存在效力瑕疵。
根据上海的裁判口径,一般会认定离职结算单具有与离职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离职结算单,且签订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的,可以作为劳资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否则该签署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不得再行主张其他劳动权利。
本案中,《员工离职工资等费用结算单》载明:“本人声明:本人确认与贵公司所有工资薪酬、工伤补偿类所有费用都已结清,劳动关系解除,与公司无任何劳动及工资福利等争议。”劳资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并实际履行,且劳动者因自身考虑到不及时签订结算单可能会影响到下家单位入职,故在《员工离职工资等费用结算单》签字。在此情形下,若员工再行就其他诉求进行仲裁与诉讼,与双方真实意思不符亦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自身对于权利的放弃。
二、“别无争议”条款是否可以完全阻却劳动者后续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经笔者检索,上海地区关于签署离职交接单后仲裁诉讼的相关判例,发现即使签署了离职交接单的情形下也并非一定会被裁审机构认定为双方实质上别无争议。如(2019)沪0115民初22137号一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载有原告签名的“员工离职交接单”的“本人与公司再无任何争议”的打印字体内容,但该被告提供给原告填写的“员工离职交接单”是被告处所有员工离职时需填写的固定格式版本,其中打印字体部分内容是被告为了供离职员工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方被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因此,并未仅根据“别无争议”条款而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而是对于诉讼请求均一一实质处理。本案二审法院也作出了相同的判决。
就笔者最近处理的一起类案而言,笔者认为《离职财务结算单》属于记录员工交接工作、财务归还的流转文件,其结算项目仅限于财务范畴,其并不属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一致的离职协议性质。且“别无争议”条款系公司打印在《离职财务结算单》的反复使用的固定条款,因此即使在结算单中约定“别无争议”,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另,在财务结算单的签名处往往系“领款人”,此时一般应认定员工的签字是对收到了交接单载明费用的确认,并非对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处分,此时若将员工在“领款人”处的签字认定为确定劳动关系存续及解除后均不存在任何争议,属于扩大解释,明显不合理。
【律师提醒】
从避免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再产生讼争的角度出发,并保护双方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注意:
1、劳资双方应当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进行积极的沟通与协商,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等达成合意并及时结算。
2、用人单位审慎拟定相关《离职协议》与《离职结算单》的材料,避免在实务中被认定为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从而导致该条款无效,后续仍需要进行仲裁和诉讼。
3、劳动者在签订《离职协议》与《离职结算单》时,应当仔细阅读其中条款。劳动者不认可协议中的内容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若劳动者贸然签字确认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对于自身权利进行了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