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执行工作的开展需要依托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常见的财产线索的取得方式有:(1)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提供;(2)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3)被执行人依照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因此,报告财产令是一项可以获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重要措施。
今天,就介绍一些有关报告财产令的相关规定和作用,以帮助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更充分地运用好这一项执行措施,推进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报告财产令的制度规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报告财产令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要求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一项措施,相关操作方式包括:
(一) 报告财产令的发出:
在执行程序中,报告财产令通常按照以下情况发出:
(1)法院依职权发出:通常情况下,在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院会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2)依申请人申请发出:如果执行法院未能发出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也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
(二)报告财产令的内容:
上述执行法院所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载明以下事项:
(1)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
(2)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
(3)要求被执行人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4)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义务(例如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三)被执行人需要申报的财产范围
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以下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的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执行人名下的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执行人名下的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例如:如果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或其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四)被执行人需要申报的财产变动情况
注意,除上述财产情况以外,针对被执行人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如果其名下的财产情况发生以下变动的,被执行人还需要将变动情况一并向法院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的;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4)支出大额资金的;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五)拒不报告、无故逾期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则执行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对被执行人、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的,甚至可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二、报告财产令的作用
(一) 报告财产令的作用:
以上介绍了报告财产令的相关规定,那我们又该如何实际运用这一措施来推进具体执行工作呢?根据实践经验,财产报告令通常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1)指明执行方向: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初次接触到强制执行程序时,往往会不知所措,不知从何处入手,产生诸如:“我在执行程序中应该做什么?”、“我该怎么配合法院做执行?”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怎么查?”等一系列问题。而报告财产令此时就是一盏引路灯,可以在迷雾之中指引申请执行人找到执行工作的大方向。依据《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在取得报告后,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初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类型和大致构成。然后,申请执行人针对各类型的财产,或可申请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作进一步的说明,或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调查,并以此推进下一步的财产执行或变现方案。
(2)查缺补漏,核实财产情况:通常情况下,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是一项基本且非常重要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手段,但这种手段并不是万能的,因为调查范围、调查时间和调查方式等方面存在局限性,有时并不能全面地反馈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信息。此时,报告财产令就可以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毕竟被执行人才是对其财产情况了解最全面清晰的那个人。在法院查找不到财产的情况下,由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既可以查缺补漏,也可以与法院、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通过其他渠道调查所得的情况进行比对,帮助申请执行人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并以此寻找合适的执行目标和机会;
(3)监控财产变动和防范转移财产:在实践中,报告财产令还能起到监控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并防范其违法转移财产的作用。例如:首先,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的是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的财产情况。这样可以避免某些被执行人利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时机转移名下的财产;其次,当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如果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且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依法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报告;第三,报告财产令并不是只能发一次,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再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因此,如果能够擅用财产报告令,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变动,精准查找有效财产线索,使得执行工作事半功倍。
(4)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上述作用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配合法院申报其财产情况。那如果被执行人不肯配合呢?甚至很多被执行人也同样认为所收到的报告财产令只是一张纸,对此置之不理。但如果真的这么想,那未来等待被执行人的很可能将是一张王炸......在实践中,报告财产令是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前置程序,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虚假报告财产通常都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或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最常见理由。而且,如果被执行人在被拘留后仍要坚持顽抗的,甚至还有可能会被进一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收到报告财产令需要谨慎对待,消极面对或恶意顽抗的代价很可能是失去人身自由。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如果利用好报告财产令,则可以一窥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貌,然后再对症下药,逐个击破,对于推动案件的执行会有事半功倍的效用。对被执行人而言,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则一定要慎重对待,及时、如实地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或寻找专业律师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案,千万不要对此置之不理或顶风做假,使自己陷入更深的法律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