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出轨对象的情形,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呢?作为感情受害方的原配,又应该如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该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案情简介
何某与李某于2016年结婚,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李某认识朱某,后两人建立婚外情关系。2019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朱某转账675770元,其中在节日多次向朱某转账520元、999元、1314元、5200元,而朱某亦向李某转账共计转账156871元。后何某发现该情形,起诉朱某,要求朱某返还李某赠与其的所有财物。朱某辩称与李某不存在婚外情关系,李某向其转账是为了偿还债务。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于2019年至2023年多次向朱某转账“520 元”、“999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朱某亦向李某转账具体特殊含义的“520 元”“1314 元”的金额,再结合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认定李某与朱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何某与李某系夫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任何一方均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何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给朱某,事后何某对此赠与行为未予追认,朱某取得财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且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且朱某声称该些转账是李某偿还其借款的说法未进行举证。综上,一审判决,朱某应将李某赠与其的全部财产675770元扣除其归还李某的156871元后,剩余钱款全部返还给何某。
朱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在与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第三人朱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既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亦损害了何某的合法财产利益,李某“赠与”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应认定赠与无效,二审维持原判,朱某应将全部财产返还给何某。
三、法律分析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形
从上述案例可见,本次婚姻编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处理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对象财产的案件,一般都是援引《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认定该种行为的效力。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颁布实施后,其中第七条第一款就此种情形应该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自此以后,法院可直接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处理类似案件。那么,实践中又应该如何适用该条款判断夫妻一方赠与第三方财产的效力?笔者结合本条款的法律要件,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超越了法律和道德所容许的限度,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如果赠与行为并非是为了建立和维持婚外情关系,这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该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条规定的赠与行为要求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离婚冷静期、双方分居期间等,只要夫妻双方未登记离婚,夫妻双方不可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
第三,该行为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的赠与行为要求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妻一方处分其个人财产。若夫妻双方无约定实行财产分别制,则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实行共同所有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夫妻一方赠与给第三者的是其个人财产,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方需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该行为要求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给第三者。该条款不仅对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加以规制,亦将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加以规制。此外,若夫妻一方免除第三者的债务、放弃对第三者债权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可适用本条的规定。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法律后果
1.赠与行为无效
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需要明确的是,整个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不可主张处分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所有权,认定赠与给婚外情对象的一半财产是有效的,另一半财产是无效的,这种处理方式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性,亦会鼓励出轨行为。当夫妻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赠与行为时,可作为原告起诉第三者,主张赠与行为无效,目前并无赠与方可作为原告起诉第三者主张赠与行为无效的规定。
2.受让方应返还全部财产
根据婚姻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该行为无效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故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低价处分给第三者,该行为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三者应将取得的所有财产进行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婚姻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存在第一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后夫妻双方提起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因夫妻一方存在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出轨行为,属于婚姻过错方,另一方可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主张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共同财产。且另一方通过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四、结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该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可起诉第三者,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将全部财物返还。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另一方可主张因过错方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夫妻之间应履行忠诚义务,遵守法律规定,构建和谐家庭关系,共同维护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