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历史悠久。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彩礼逐渐演变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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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受到普遍关注,成为社会一大痛点。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之风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高额彩礼与婚龄偏短问题交织,使得矛盾冲突更为激烈,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2023年12月,最高法发布第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解答了人民群众争议较多的“闪离”情况下要不要还彩礼、父母是否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等问题。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那么,前文所述的“闪离”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我们可以结合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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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案例一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案例二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案例一属于“闪离”的情况,该案例的判决进一步明确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
案例二就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该案例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时间,且已经生育一子。在处理涉彩礼返还纠纷时,就应当着重考虑共同生活以及孕育子女的事实。该案判决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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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7条,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等情形加以明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202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从坚决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制婚介机构借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准确适用彩礼返还规则等方面,回应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再次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观点。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赵某(男)与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同月双方登记结婚。赵某向孙某给付彩礼8.6万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赵某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由孙某返还全部彩礼,主要理由是:婚后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期间因孙某一直主张身体不适无夫妻之实,双方还经常因孙某索要财物一事发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为此事争吵后,孙某回娘家不再与其联系。经法院查明,近4年内,孙某另外还有两段婚姻,均是与男方认识较短时间后便登记结婚,分别接收彩礼8万元、18万元。在两段婚姻所涉离婚诉讼中,男方均提到双方婚后不久即因钱财问题发生矛盾,之后孙某就回娘家居住,没有夫妻生活。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孙某在四年内就已涉及三起离婚纠纷,结婚仓促,婚姻关系维系时间短,且男方均表示,孙某收取了较高数额的彩礼,婚后双方只有夫妻之名,孙某在双方发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没有继续与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综合全部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孙某的行为属于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分析】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且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本案中,虽然孙某已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婚后孙某主要在娘家居住,双方未能形成长期且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同时,结合双方经常因孙某索要钱财而发生争吵以及孙某之前两次离婚纠纷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再次明确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维护了正常的婚恋秩序。
无论是恋爱关系还是婚姻关系,都需要双方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共同付出方可维系。如果一方仅是将“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钱买单,这就是一种“婚骗行为”,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
司法实践中,部分婚介机构利用适婚男女迫切寻求佳偶的心理,打着提供“闪婚”服务等名号,借机向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收取高昂的手续费。“闪婚”的男女双方由于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往往因各种矛盾而“闪离”,由此又引发离婚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讼,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
【基本案情】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有提供“闪婚”服务等内容。2024年1月15日,该婚介公司向林某(男)发送了赵某的个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与该婚介公司签订《(男方)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后支付服务费17万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发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退还了彩礼。期间,双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因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由婚介机构返还全部服务费17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婚介机构作为特殊的服务行业机构,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婚介机构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未能妥当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但考虑到婚介机构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产生一定费用,林某对赵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结婚,自身也存在过错,酌情考虑扣除2万元劳务费等合理费用,判令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
【分析】“婚姻不是开盲盒,幸福不能作赌注”,对人对己负责,方可期待收获良缘。现实生活中,婚介机构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好事,适当收取服务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则该行为违反了婚介服务的应有之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闪婚”当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容易“闪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离婚原因等因素,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不仅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和长期稳定,甚至容易引发两个家庭之间的对立、矛盾和冲突,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能够给予相关当事人以行为指引,助力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
总结
维系家庭稳定、提升婚姻幸福感,是一个庞大而持久的课题,这需要司法机关提供坚实的司法后盾,需要多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更需要每个人的努力。同舟共济方能始终,锱铢必较或将成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