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高薪陷阱”!跨境电诈“其他严重情节”与量刑规则解析
来源: 作者:施裕斌 时间:2025-03-17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跨国化。大量求职者在“月入十万”“包机票食宿”等高薪噱头下沦为犯罪工具,最终面临刑事追责。本文通过司法案例,深度解构法律对"其他严重情节"与量刑的认定规则,为公众提供风险防范指南。

一、案例:从董某等人案看司法适用


据(2024)沪0105刑初57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董某、王某、杨某参与境外虚拟币投资诈骗的犯罪活动。三人受境外犯罪团伙招募,于2019年3月分批次前往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董某两次出境,2019年3月9日出境至同年4月29日回国,同年5月5日再次出境至同年7月26日回国。王某于2019年3月23日出境至同年7月17日回国。杨某于2019年3月9日出境至同年7月26日回国。三人具体犯罪时间轴如下:

1、董某:2019.3.9-4.29(52日)、2019.5.5-7.26(82日),两次出境

2、王某:2019.3.23-7.17(116日),单次出境

3、杨某:2019.3.9-7.26(139日),单次出境

二、跨境电诈案“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三条规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多次赴境外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量刑规则:从三年基准刑到一年宣告刑的裁量


法院依据《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三条之规定,认定三名被告人滞留境外诈骗窝点均超过30日临界值,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基准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法院综合考量从犯地位(减轻基准刑30%-50%)、坦白或自首(减少基准刑20%以下)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处三名被告人9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五、案件警示


即便为电诈场所“短期打工”,也可能面临3年起步的刑罚。因此,任何“短期打工”“试试看”的心态都可能葬送人身自由。那么如何避免沦为“电诈工具人”?

提高警惕:面对“高薪”、“轻松”等诱惑,务必保持高度警惕,谨防落入跨境电诈陷阱。

了解法律:了解反电诈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参与此类犯罪的法律后果。

及时止损:如已误入歧途,应立即停止犯罪行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最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国家打击跨境电诈“零容忍”已成常态,唯有敬畏法律、远离犯罪,方能守护自由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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