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死:同桌饮酒者与护送者为何难逃法责?
来源: 作者:徐之莹 时间:2025-03-31

引言

在中国,酒不仅仅是用来助兴的饮品,更是逐渐演变成一种“酒桌文化”,朋友聚会要喝到扶墙,职场应酬要喝到称兄道弟,连街边大排档都充满劝酒的吆喝声。在喝酒的背后却隐藏着残酷的事实——每年竟有数万人因醉酒猝然离世,有人醉倒马路再没醒来,有人被遗落在出租车后座渐渐冰凉,还有的被同行者送至独居的家中结果凌晨因醉酒致死……笔者最近接触了一个因醉酒致死的死者家属起诉同桌饮酒者与护送者的案子,现就这个案例和读者一起探讨醉酒致死背后同桌饮酒者与护送者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2024年某日晚上10点左右,刘某与几位刚结识不久的朋友在酒吧聊天饮酒,后觉不够尽兴,刘某、张某、王某与陈某来到夜宵小吃店继续撸串饮酒,席间刘某在这三位朋友的劝酒下大量饮酒,随后醉倒。结束后,陈某独自离去,张某、王某陪同护送刘某回家,整个过程中刘某都处于烂醉如泥、无法站立行走的状态,因此王某始终将刘某以或背或抱的方式送其回家。张某、王某认为“男女授受不亲”,不便留在刘某家中照看刘某,将刘某放在床上便结伴离去,独留刘某一人在家中。当晚,刘某因酒精中毒在家中昏迷,其朋友第二天发现不对劲赶往家中才发现刘某已无呼吸的残酷事实。刘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劝酒及陪同的张某、王某与陈某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1)劝酒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张某、王某与陈某作为同饮者对于他们的劝酒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之一。首先,需要先明确是什么是劝酒行为,劝酒行为是指在社交场合中主动促进他人饮酒的行为,比如:在聚会上,朋友用情感、面子或关系作为理由施压劝酒——“你不喝这杯,就是不把我当兄弟!”;在酒吧等场所 上,同饮者通过玩游戏(划拳行酒令等)的方式劝酒;在职场应酬上,领导以工作关系施压变相劝酒……在本案中,张某、王某与陈某三者作为同桌饮酒者实施的即为劝酒行为。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劝酒者张某、王某与陈某是否因劝酒行为对刘某的死亡结果需负法律责任,是需要重点分析的问题。劝酒行为虽不是违法行为,但在特定情形下,劝酒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劝酒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侵权性质,需要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结果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劝酒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本案中,三位劝酒者明知刘某已是醉酒状态,仍然进行劝酒,三位劝酒者没有做到应尽的保障义务,导致刘某最后因醉酒而亡,所以劝酒者实施的劝酒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二,劝酒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劝酒者张某、王某与陈某在明知刘某饮酒过量的情况下,仍继续劝酒,明显存在主观过错,虽然他们对刘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故意,但三位劝酒者应当预见劝酒行为有可能导致刘某的死亡后果。第三,劝酒行为与刘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劝酒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张某的死亡结果,是判断劝酒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显而易见,如果不是三位陪同者的劝酒行为,刘某不至于喝到烂醉如泥的状态,最后的死亡结果也很有可能可以避免,因此张某、王某与陈某的劝酒行为与刘某死亡的侵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本案存在何损害结果。在本案中,刘某的死亡确认书载明主要死亡原因为乙醇急性中毒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刘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被侵犯,刘某的死亡结果是损害后果。

根据以上分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只有造成他人实质性损害结果的劝酒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劝酒者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护送刘某回家的张某、王某的责任界定

张某、王某将醉酒的刘某送至家中便离开的行为是否尽到了对刘某的法律上的照顾、护送义务,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张某、王某认为自身尽到了作为陪同者的护送与照顾义务,在朋友醉酒后将其送回家休息的行为虽然在人情上他们做得没有大问题,其实在法律上不然,张某、王某将烂醉的刘某送至独居处便离去的行为实质上阻绝了刘某能获得外界救助的可能性与机会,导致刘某独自在家无人照看,因此在法律上张某、王某作为护送者并没有尽到应尽的照顾、护送义务。倘若张某、王某认为因为男女有别不便照看刘某,也应将其送至医院,让医生护士进行照看,而不是将刘某置于无人之地。

评析及建议

1. 同饮者的法律风险分析

并非所有同饮者都要为损害后果负法律责任,同饮者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不存在劝酒行为的同饮者,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同饮者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不存在侵权行为。第二种是存在劝酒行为的同饮者,劝酒行为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本身是属于活跃气氛的行为而非违法侵权行为,但是一旦因劝酒行为发生损害后果,比如身体健康发生损害,甚至生命权被侵犯,同饮者就要为自身的劝酒行为负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同饮者张某、王某与陈某在明知刘某饮酒过量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况下仍继续劝酒,构成了对刘某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简而言之,只有存在劝酒行为且因自身的劝酒行为造成他人实质性损害后果的同饮者才需承担法律责任。

2. 护送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护送者在饮酒者醉酒后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本案中,护送刘某回家的张某、王某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刘某的安全,更是把刘某置于无人的情境,导致其无法获得他人的帮助,最后醉酒而亡,其二人的行为属于对刘某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张某、王某对醉酒的刘某未尽到法律上的照顾、护送义务,二者的护送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健康权、生命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护送者应当意识到,作为同伴在朋友醉酒后需尽到照顾义务,如无法尽到照顾义务应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将其送至家中让其家人进行照看,避免发生意外。

3.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劝酒者是否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导致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值得分析的问题。

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以及行为人需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要件。首先,在本案中劝酒者张某、王某与陈某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张某、王某与陈某三者在整个过程中均有劝刘某喝酒的行为与意思表示,并且也共同实施了劝酒的侵权行为。张某、王某与陈某对于刘某的醉酒死亡结果并非故意为之,也并非在喝酒之前商量好要共同将刘某灌醉,因此三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但显然三人在劝酒时就应预见到死亡结果。张某、王某与陈某三人共同实施了劝酒行为,导致刘某因醉酒而亡,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劝酒者张某、王某与陈某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议

(1)同饮者劝酒应谨慎。

在现实中,大家劝酒普遍是为了烘托酒桌上的氛围,但是在看到他人身体状态已经不对劲(比如呈现醉酒状态抑或身体不舒服)的情境下继续强行劝酒不仅会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还可能导致自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劝酒者应意识到,此时劝酒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需谨慎对待。建议在社交场合中做到适量劝酒,尊重他人的选择,同时自身也应做到适量饮酒,切勿在酒精上头或他人起哄时喝酒过头,导致酒精中毒,损害身体健康。

(2)在同伴醉酒之后应尽到法律上的护送、照看义务。

作为同饮者,应在朋友醉酒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尽到法律上的护送、照看义务,确保其安全到家并且有家人朋友照看醉酒者,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送往医院,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照看。千万不能将醉酒者送至独居处亦或是其他没人的地方,也不能将醉酒者随意塞进出租车中便离去,避免醉酒者无法获得他人帮助,进而发生意外。护送义务不是草草了事将醉酒者送至某个地点,而是要确保醉酒者有人进行照料,醉酒者的安全与健康能得到相应保障。

(3)醉亡者的家属可以通过法律维权。

在醉酒致死事件中,家属应及时收集证据,比如喝酒场所的监控视频、死者的聊天记录、出租车票根等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家属可以向律师咨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劝酒者和护送者的责任,获得应有的赔偿。

结语

本案通过对醉酒致死事件中同饮者和护送者法律责任的分析,简要探讨了在社交场合中同饮者和护送醉酒者的法律风险。希望通过本篇文章,能够引起公众对醉酒后安全措施的重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毕竟在生死面前,没有什么“情义”与“规矩”比生命更值得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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