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应邀到多所高校、中小学等教育单位去讲课,在解读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新政时,大家对于女教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最为感兴趣;另外接到类似咨询也较多,故本文针对女教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作简要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关于女教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2024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一条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来了,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新政中,有关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要以原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基础和前提条件。那么原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呢?自1978年以来,有关规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文件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根据文件规定,简单来讲就是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女教师是属于女干部身份吗?未必!一般地,要认定为干部身份,是需要通过查阅职工本人的档案材料来确定,主要看档案中本人是否有填写过《干部履历表》或者《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如果填写过《干部履历表》或者《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的,则会认定为干部;没有填写过上述材料的,则被认定为工人。
而随着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对职工的管理从身份管理逐渐过渡到岗位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中,把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对于属于事业单位的公办学校而言,如果女教职工属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则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根据新政规定,这部分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由55周岁逐步延迟至58周岁;如果是工勤技能岗位的女教职工,则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根据新政规定,这部分人员的法定退休年龄由50周岁逐步延迟至55周岁。
女教职工是否属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关系到本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定级、工资标准和职务岗位津贴确定等,因此女教职工在职期间本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到底是属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还是工勤技能岗位的。因为定期需要填写调整职务(岗位)津贴标准表、确定工资审批表等。因此,对这些女教职工,实践中对于法定退休年龄问题基本上几乎没有争议。当然,也偶尔存在一种特殊情形,类似“以工代干”,可能领取的是工勤技能岗位的工资,但是从事的是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这种情形仍以工勤技能岗位来确定其法定退休年龄。
对于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来讲,如何认定女教职工是否属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并不是以工资标准和定级确定。实践中学校和女教职工的理解往往不太一致的,争议也比较大。例如,女教职工拥有教师资格证书,是否就属于专业技术岗位?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认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并不当然视为技术岗位。且,劳动者所具体岗位是否应认定为技术岗位并非人民法院的处理范围。因此,到底哪些属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是由民办学校自身通过民主程序来自主确定。换言之,如果民办学校的规章制度规定普通女教师的原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的,该规定有效。如果规定原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的话,则按新政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55周岁。
可以预见的是,由于渐进式延迟退休新政的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仍然依赖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确定作为前提,因此对于女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有关渐进式延迟后的新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争议依然存在。
二、关于女教职工提前或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人社部、中组部、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94号)第二条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需要提醒的是,针对教育系统而言,基于教育教学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建议通过规章制度规定教职工选择提前退休的,应以学期为单位,不得在学期中间进行提前退休,即要提前一个学期向学校提出,以免影响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女教职工自行决定提前退休,虽无需得到学校的批准为前提,但仍应遵循学校制定的相关提前退休申请流程。
有关延迟退休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公办学校的领导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公办学校的管理人员,是不存在延迟退休的情形,“到点下车”;二是公办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如果要申请延迟退休的,除了需要学校和本人协商一致外,还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一般情形,批准同意延迟退休为例外;三是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如需要申请延迟退休的,则由学校和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协商确定即可,没有要向主管部门报批的要求;四是如果学校与职工本人就延迟退休达成协商一致的,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得再延长。但是在协商确定的弹性延迟退休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举例说明,某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58周岁,学校和本人协商一致同意延迟2年即60周岁再退休。当延迟了1年以后,双方协商可以在59周岁办理退休,不是必须达到60周岁才能办理;但如果该女职工按照之前协商的时间工作到60周岁时,即使双方同意再继续延迟1年退休的,双方协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首次协商确定的延迟时间届满之日办理退休手续。
三、关于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对于在公办高校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厅局级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
对于在公办学校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及相应职员等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60周岁逐步延迟至63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选择每4个月延迟1个月,从55 周岁逐步延迟至58周岁退休。这里指的高级职称是指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
对于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原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根据新政,法定退休年龄应逐步延迟至63周岁。如果本人申请,无需学校同意,可以自愿选择原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退休,即根据新政延迟到58周岁退休。这两个时间节点都是属于法定退休年龄,选择权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手中。
对于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依然适用普通女教师的弹性退休相关规定。举例说明,某副教授女职工,选择法定退休年龄为63周岁的,则其可以申请提前至60至63周岁期间退休,本人申请是以58周岁作为法定退休年龄的,则可以申请至55至58周岁期间退休。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63周岁届满后,如需要延迟退休的,同样要符合上述有关延迟退休的相关规定。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局级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教师的法定退休年龄,可以简单理解把她们等同于“女汉子”,即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与男职工一致;当然,虽然是“女汉子”,但毕竟是女性,因此从保护女职工角度,法律赋予本人的选择权,她可以选择不做“女汉子”,而和其他女教师一样的年龄办理退休,温柔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