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经销商合作模式中,品牌方为维护渠道秩序、保护品牌价值,往往会对经销商施加一定的约束。然而,当这些约束过度干预了经销商自主经营和自由竞争的权利,便可能触碰《反垄断法》的红线。上海作为经济重镇和司法前沿,其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已形成一套较为清晰的裁判规则。本文旨在结合上海地区的代表性案例,剖析司法实践中认定品牌方行为构成侵害经销商自由竞争权的关键考量因素。
据检索发现,法院的核心认定逻辑在于审查品牌方的限制行为是否超出了保护自身正当商业利益的必要限度,不合理地限制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或阻碍了商品在市场上的自由流通,从而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我们还发现,司法与行政在分析路径上存在一定差异,前者偏重合理性原则,后者偏重违法推定。
一、 行政处罚的思路:“本身违法”原则
固定转售价格(RPM)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是行政机关认定的典型纵向价格垄断行为。品牌方无论通过合同条款、口头指令、惩罚措施(如断货、取消返利、终止合作)等方式强制要求经销商执行特定价格,均构成对经销商自主定价权的直接剥夺,严重限制品牌内竞争,通常会被直接推定为违法。
不过单纯的“建议零售价”本身不违法,属于灰色地带,关键在于是否伴随经济胁迫。若品牌方通过取消返利、减少供货、降低支持力度等惩罚性措施变相迫使经销商执行该价格,则“建议”实质转化为“命令”,构成违法。
典型案例如“捷波朗(Jabra)品牌耳机RPM案”(上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520170031号)。该案中,涉案公司2014年2月以来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捷波朗(Jabra)”品牌耳机产品过程中,不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还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强化价格控制效果,如为线上渠道零售商设置“保证金”制度、为线上渠道零售商设立终端销售价格“报备制度”、对于“低价”的经销商停止供货、取消授权等。上海市物价局认为,涉案公司的行为属于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决定罚处上一年度相关销售额百分之三(2,305,559.79元)的罚款。
二、司法判决思路: 合理性是关键
在司法诉讼中,法院通常会结合个案,要对具体竞争状况进行分析,如果证明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才认为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就举证责任,通常来说,由经销商承担品牌方存在价格管控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后(如相关邮件、微信记录、内部政策、因低价销售被处罚的证据),举证责任会转移至品牌方,品牌方需证明其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或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即《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明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代表案例如武汉汉阳公司与上海韩泰轮胎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866号;上海高院(2018)沪民终475号),该案同时也是2020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经典案例之一。该案中,上海高院明确了原被告举证责任,即“应由原告对其所主张的法律要件事实负担证明义务,再由被告就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合法性的法律要件事实负担举证义务”。同时,上海高院还区分了品牌内竞争和品牌间竞争的不同作用,指出“如果特定商品的相关市场品牌间竞争充分,而经营者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时,此时即便品牌内竞争被弱化,也不会因此削弱相关市场的整体竞争”。此外,上海高院还明确了“具备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垄断协议的法定构成要件。具言之,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竞争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应“从特定商品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被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地位以及被诉协议对相关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客观效果等角度进行合理分析和综合判断。”
结语
由上可见,上海行政机关在审理品牌方与经销商纠纷、认定是否侵害自由竞争权时,展现出以下鲜明特点,一是严格打击价格管控, 对RPM行为坚持“本身违法”或“原则禁止+极难豁免”的立场;二是进行“穿透审查”,高度重视返利、惩罚等经济措施是否沦为实施非法限制的工具,要求激励政策导向合法、健康的竞争行为。
法院在个案中则更强调利益平衡,即在保护品牌方正当商业利益(商业秘密、品牌价值、渠道投入)与维护经销商自主经营权和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之间寻求平衡,防止过度限制竞争。
对品牌方的实务建议:
(1) 摒弃强制性价格管控。 确保合同明确经销商自主定价权,“建议价”仅为参考,严禁配套惩罚措施。
(2) 设计合规的激励体系。 返利政策应绑定于提升销量、服务质量、品牌建设等合法、正向指标,避免与价格、跨区等敏感行为挂钩。
(3) 建立内部合规机制。 设立渠道接收经销商投诉或内部举报,定期检查渠道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在上海这片市场化程度高、法治意识强的营商沃土上,品牌方唯有将合规意识融入渠道管理的血脉,尊重经销商的自由竞争权,方能构建稳固、健康、可持续的渠道生态,远离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