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性犯罪案件背后的法律与心理剖析
基于恋童癖视角的解读
近年来,涉及“恋童癖”及中老年性犯罪的案件频发,此类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刑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深刻认识到从心理学视角深入探究此类犯罪现象,结合刑法规定剖析其法律责任与惩处机制的重要性。这不仅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社会治理、预防犯罪发生,更能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典型案例与法律规定
案例一 91岁周某某强奸未成年案
周某某,男,1931年出生,2022年实施强奸犯罪(时年91岁),案件涉及未成年受害人。2024年10月14日,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收监执行时,邵阳县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75周岁以上犯罪人在量刑及服刑环节设有特殊规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立法设计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蕴含着人道主义精神。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老年犯罪人的收监执行问题,除需严格遵循犯罪情节与法律规范外,还需综合评估其身体机能、生活自理能力等实际状况,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可行性和人道主义原则的落实。
案例二 74岁闫某性侵邻家女孩案
74岁的闫某经营一家小卖部,在2023年4~7月期间,以给予零食、零花钱等手段引诱邻家小女孩,在小卖部或自家卧室多次实施奸淫行为,最终被判处强奸罪有期徒刑6年。
此案例同样遵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关于强奸罪的规定,闫某通过非暴力但引诱的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且从重处罚。
案例三 61岁杨某病房猥亵儿童案
2023年10月,陆梅带9岁女儿小羽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住院,隔壁床住着一名1岁左右的婴儿,由其61岁的姥爷杨某照料。杨某在陆梅母女入院时便表现出异常关注,主动攀谈并详细询问家庭情况。后来,杨某趁陆梅出去买饭时猥亵小羽。同年11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审查起诉,因杨某患肺腺癌晚期无法收监。
案例四 57岁王某华猥亵儿童案
2019年,身价240亿、57岁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华因涉嫌猥亵儿童,被上海警方刑拘,法院最终判定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并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这一案例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猥亵儿童罪的规定进行量刑,王某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权益,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聚众猥亵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猥亵手段恶劣等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心理学视角:“恋童癖”的定义与分类
(一)定义与诊断标准
性变态,又称为性倒错,是心理障碍的类别之一,指在寻求性满足对象和性满足方式上与正常人有显著差异,并且违反了所处社会的道德标准和习俗而获得性满足的心理与行为。
"恋童癖"或"恋童色情狂",指性满足的对象是性发育未成熟的儿童,属于性偏好障碍或性欲倒错障碍,是儿童性侵害的极端代表。
根据《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的诊断标准,美国大多数的儿童性侵害被诊断为恋童癖。即施暴者年满16岁,对至少比他们少5岁的儿童产生性幻想,并具有持续性(至少持续6个月时间)、强烈的性冲动、性行为;伴随强烈的痛苦或人际交往困难。但患者自己否认对儿童的性偏好。其特征为物质使用障碍、抑郁、焦虑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及其他性欲倒错。这些人通常猥亵和奸淫儿童以作为性欲满足的主要的或唯一的方式。通常会涉及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
大部分恋童癖患者都是男性,男性患病率为3%-5%。他们通常具有强迫性人格,依附性较重,孤独内向,自卑失败,多是孱弱幼稚的个体,缺乏自信,拘泥于小节,沉默寡言,不善于交际等。他们在儿童期遭受或目击性侵害的比例较高,其中女性比男性多2倍。有研究发现,恋童癖罪犯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和成年女性发生正常性关系,患者生理上较有可能伴随性功能障碍。
许多恋童癖患者是已经结婚的男性,尽管他们通常不认为自己是同性恋,但他们侵害的对象都是男孩。美国的全国儿童虐待与疏忽中心(NCAN)的报告表明存在着女性加害者。在对女孩的性虐待中有5%的女性罪犯,而对男孩的性虐待中大约有20%的女性罪犯。
儿童性侵害罪犯分布广泛,在所有的社会阶层、各个年龄阶段和各种职业中都会存在。在刑事辩护中,了解这一诊断标准,对于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精神障碍,以及该精神障碍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从行为模式,“恋童癖”可分为多种类型
固着型恋童癖,又称幼稚型恋童癖,此类个体将儿童视为性及社交伴侣,对儿童有长期且唯一的偏好,较少组建家庭。通常只在与儿童熟悉后才发生性接触,较少使用攻击方式,因难以与成年同伴建立成熟关系,治疗矫正难度大且易再犯。在实务中,此类犯罪人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作案时间跨度可能较长,给证据收集和案件侦破带来一定困难。
退化型恋童癖,个体在青春期有正常同伴关系及异性恋经历,但后期出现男性气概不足和自我怀疑,其恋童癖行为多因遭受性能力方面打击而引发,侵害对象多为陌生女孩,事后常懊悔。对于此类犯罪人,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可考虑其犯罪行为的偶发性和悔罪表现,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提出。
剥削型恋童癖,以满足性需求为主要目的,利用儿童弱点,通过各种手段使儿童顺从,必要时会使用暴力,因其人际技能缺陷,选择儿童作为侵害目标,矫正困难,且人际缺陷会影响生活各方面。此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从重处罚。
虐待型恋童癖,出于性与攻击双重目的侵害儿童,此类犯罪人多有反社会行为历史,适应环境能力强,偏好同性儿童。以对儿童造成的伤害和痛苦获取性兴奋,常实施残忍行为,临床矫正难度极大,部分诱拐和谋杀儿童的罪犯属于此类型。由于此类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需要充分尊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也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在实际案件处理中,这些分类方式有助于律师更全面地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模式,从而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三)个体特征与成因
“恋童癖”是生物因素、环境因素与自我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物因素上,胎儿时期神经发育紊乱、神经介质5-羟色胺明显减少与发病高度相关,同卵双生子之间的患病相关性(52%)显著高于异卵双生子(22%)。环境因素中,早期性创伤(如性虐待、教育忽视、目击创伤事件)及个体存在的反社会人格障碍,对激发“恋童癖”起到重要作用。
在刑事辩护中,了解犯罪人的个体特征和成因,有助于分析其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为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提供依据。犯罪人存在的心理障碍和特殊成因,虽然不能成为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理由,但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预防与治理建议
(一)法律层面完善
作为刑事律师,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恋童癖”及中老年性犯罪的法律界定与惩处标准,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与可操作性。例如,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明确“恋童癖”作为一种精神障碍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具体考量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分歧。
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性犯罪者信息登记与查询制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加强社会对性犯罪者的监督。但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犯罪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曝光对其造成不合理的歧视和伤害。
(二)社会治理强化
政府应统筹社会资源,加强部门间协作,落实职能责任。充分运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措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面保护,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同时,加强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服务与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与道德素养,从源头减少老年人性犯罪的发生。建议建立社区、家庭、学校、医疗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心理健康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定期的心理评估和干预服务。
(三)教育与宣传推进
全社会应重视性教育,将性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提高儿童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与防范能力。教育内容不仅要包括对陌生人及熟人侵犯隐私部位的防范,更要让儿童青少年明确对身体任何部位的侵犯都应坚决拒绝。同时,加强对性教育重要性的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减少性犯罪发生的土壤。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干预,降低心理创伤,预防创伤后应急障碍的发生。此外,建议开展针对家长和教师的性教育师资培训,提高他们对性侵害的识别和应对能力,以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结语
“恋童癖”与中老年性犯罪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权益与社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心理学视角看,中老年男性对儿童的性侵犯罪,其犯罪心理往往交织着扭曲的性心理需求、对衰弱或孤独感的病态补偿,以及对儿童易于操控的畸形权力欲。
这类犯罪不仅对受害者造成极其深远的身体与心理创伤,更因其施害者身份(常为亲属、邻里或德高望重者)而构成对社会信任根基的双重背叛,破坏性尤为严重。作为刑事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预防措施的落实。
防范此类犯罪,必须破除“老年人无害”的刻板年龄偏见,构建多层次防护体系: 一是家庭层面,需强化监护责任与性安全教育,警惕异常亲近行为;二是社区层面,应建立关爱老人心理健康与行为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三是社会与法律层面,则要持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严惩犯罪并加强对潜在高风险人群的早期识别与干预。
唯有全社会形成共识,以零容忍的态度、科学的预防手段和有力的法律震慑,才能有效遏制此类隐秘的罪恶,切实守护儿童的纯真与安全,筑牢未成年人保护的坚实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