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上重大事故风险之门——分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 作者:席绪军 时间:2022-04-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4月24日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本文主要介绍新出台《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和判定标准的特点。

一、立法概述

近年来各行业屡屡出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矿山、交通运输、建设工程等领域更是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实践中如何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紧急预案措施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由于没有相应的判断标准,使得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监督部门针对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无法及时作出精准判断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同时对于相关预案措施对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影响存有顾虑,并抱有侥幸心态。

在2002年6月29日发布并于同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中,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和行政监督及行政处罚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已经出现的危险或者隐患的苗头,如何去判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并未作出技术或者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改2002版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增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同时要求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并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该新增法条要求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安全生产法作出修改决定,决定于2021年6月10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生效。2021版安全生产法将2014版的第一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相较2014版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这一要求。

交通运输部自2015年以来陆续颁布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 号)等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指南和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部制定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同年6月30日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的《石油开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于2022年4月2日开始施行。

2019年8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独创编制了《陕西省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整理并印发《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省干线公路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湘路安委〔2017〕274 号)、湖南省水运管理局制定《湖南省水运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评定表(试行)》等地方相关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如何运用判定标准阻断重大事故的风险?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的分类及解读

住建部的《判定标准》通知要求将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以处理事故的高度来消除重大风险隐患。

安全生产法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处理、举报、监督和处罚均有详细的条款规定,但是实践中因缺乏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导致无法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效防范措施。

《判定标准》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断事由可以根据其特点分为以下几类:

一、行政许可类的判定标准,比如第四条第一至三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该类判定标准的特点是,企业和人员必须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职业资格证书、操作资格证书。需要防范骗取行政许可和出借各类资格证书的行为,避免出现人证分离现象。本来该类现象并不是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现在凡是出现重大事故的工程项目几乎无一例外会出现没有行政许可或者人证分离现象,导致现场管理失控,更使得施工安全管理和制度建设完全落空。故管理者和操作者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欠缺是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首要因素,必须从源头抓住安全管理的笼头,提高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工作的表率。而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认可,更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开工前就应当查明行政许可类的判定标准事实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不满足要求的不允许开工。

二、措施方案类的判定标准,比如第四条第四款:“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以及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该类判定标准的特点是,风险源已经做出辨识,必须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周边毗邻可能造成损害的需要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果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盲目组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施工,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必然加大,且一旦出现相应风险事件时,由于没有专项施工方案,无法应对和处理突发的险情。

三、技术规范类的判定标准,比如第六条:“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该类判定标准的特点,就是执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严格程度,尤其是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近期不断出现的模板的坍塌,造成群死群伤,就是因为模板支架存在施工缺陷,没有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违反强制性规范都会造成现实的重大事故隐患。严格遵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进行施工,是避免该类风险的唯一途径。

四、监测异常类的判定标准,比如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

该类判定标准的特点是通过技术检测和人员观察的方式判断重大事故隐患,需要设置监测点和安排专人负责,通过监测设施和监测人员的日常观察和监测来发现风险预兆,甚至必须通过第三方监测来避免自我监测的不足。一旦发现风险预兆,要及时处理,并尽快疏散周边建筑物内的人员,避免出现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检查验收类的判定标准,比如第七条:“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该类判定标准的特点是,需要通过施工单位自身的内部检查和验收机制来及时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比如脚手架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提供其他施工班组使用,同时企业的安全员必须不断巡视检查脚手架使用后的变化情况,脚手架的使用人员也应当及时向安全员反映在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早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小的安全隐患由于没有及时处理而变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的特点分类只是根据各判定标准的主要特点所做的区分,事实上这些判定标准往往具有两个以上的特点,检查、监督和监测的方法可以混合使用。

(二)各方职责义务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遵照判定标准对号入座,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接受一线员工的安全监督和举报,让每一个员工都积极参与到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当中,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要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和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检查和验收也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提前发现这类重大安全隐患,并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确保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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