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鉴定报告岂能乱出
来源: 作者:席绪军 时间:2022-05-03


【惨案】

4月29日,湖南长沙望城区一栋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事故造成23人被困,目前已救出5人,39人仍失联。5月1日,湖南长沙警方发布通报。

经查,吴某勇(房主,望城区人)和设计施工负责人龙某恺(望城区人)、任某生(望城区人)、薛某棕(四川乐山人)等4人在该起自建房倒塌事故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经查,今年4月13日,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公司性质:私营,注册地:望城区月亮岛街道)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4、5、6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公司法人代表谭某及技术人员宁某、汤某、刘某、龚某等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5月1日,公安机关已对上述9人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重要指示】

习近平总书记在最新指示中强调,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工程鉴定】

工程鉴定实践中,针对房屋工程质量和房屋安全产生争议的,无论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都有可能提出工程质量或者房屋安全的鉴定要求。而对于违法建筑或者在原来的合法建筑上加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在违法建筑的影响未能消除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启动工程质量或者房屋安全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是否应当承接这样的司法鉴定或者房屋权利人的鉴定申请?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构成什么样犯罪行为,如何认定其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作为鉴定机构来说。对于合法建筑上加建违法建筑的情况,鉴定机构不应当在没有消除违法建筑的影响之前,对合法建筑进行质量鉴定或者房屋安全性鉴定。这个消除影响也不是简单的拆除即可,还要鉴定违法加建行为是否对原有的合法建筑的质量和安全性造成不利影响,更多的时候是这种不利影响无法仅通过拆除就能消除的,因为加建行为包括野蛮装修行为已经破坏了原有的结构模型以及材料和构件的质量,因而造成的破坏是永远无法消除的。这就好比一个特级厨师炒制的菜肴交付给客户后,客户回家自己添加其他素材重新翻炒后,提出特级厨师炒制的菜肴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即使能够将添加物进行物理分离,也已经无法鉴定原来菜肴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道理是一样的。

本次长沙的塌楼事故发生前,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为鉴定机构竟然给业主针对4、5、6层的家庭旅馆单独出了一个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出具后15日就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结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括技术负责人员均被刑事拘留。

该公司在接到鉴定申请委托时,应当要求业主提交原工程设计文件,并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是否存在野蛮装修和违法加建行为,当发现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并判断此类行为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时,该公司应当拒绝向业主提供工程鉴定服务,并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立即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具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机构提供的安全性鉴定报告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则有可能会因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则有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否构成该罪要看该机构及人员是否有相关的行业资质和执业资格,如果不具备相应资质,则应当属于明知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具备相应资质的,但明知鉴定对象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而违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出具证明文件,同样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罪为故意犯罪,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均构成本罪。

如果客观上具备相应资质,主观上也没有故意违反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只是工作差错导致的严重不负责任,进而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为过失犯罪。

该机构人员在本次提供证明文件过程中,如果明知案涉房屋存在违法加建和野蛮装修行为导致的重大事故隐患,则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实际不难判断存在这一危害事实,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该鉴定机构人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可以获得奖励,同时相关部门的奖励办法应当落到实处。案涉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能够发现违法加建行为,但却没有报告,应当处理相关责任人。

综上,作为建设工程鉴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法院或者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中,当发现存在违法加建或者野蛮装修行为对鉴定对象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应当拒绝出具鉴定报告,除非鉴定就是针对违法加建或者野蛮装修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房屋安全性鉴定事关公共安全,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顾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由此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实在是罪不可赦,应当引起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视和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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