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的好转,相信将很快迎来全面复工复产。由于本次疫情影响巨大,部分企业可能面临经营困难,短时内无法恢复到完全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那么这些企业可以采取哪些纾困措施来缓解资金压力,从而渡过目前的难关呢?采取这些措施时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进行以下简要分析,供有需要的企业参考。
一、企业可以采取的纾困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2020〕8号)第(五)条规定,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另外,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第四条(二十二)规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因此,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缓发工资、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各种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做到少裁员或不裁员。
二、各种纾困措施的含义及操作要领
(一)缓发工资
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刚刚复工复产,现金流碰到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缓发工资。
企业需要将缓发的时间告知员工,同时缓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调整薪酬
指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降低工资标准,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支出。
如果工资水平比较平均的,设定同一比例更为公平合理;如果工资水平差异比较大的,设定分层,对于管理人员、工资水平较高人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对于低收入人群不降或者少降。不论采用何种方案,降薪比例都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合理性没有法定标准,需要结合工资水平来确定。
(三)轮岗轮休
轮岗轮休是指企业安排部分员工上班、部分员工在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外仍然休息的一种用工政策,本质上是缩减工作量、缩短工时的一种方式。
由于工作量不饱和,同类岗位员工轮流交替上班,比如做一休一或者做二休一,同步减少相应比例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轮岗轮休应当尽量照顾到全体成员,不能安排有的员工正常上班,而对部分或者个别员工一直在家休假;另外,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四)缩短工时
减少劳动者的法定工作时间(不包括缩短加班时间),并同步减少员工相应比例的工资,以达到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目的。比如由原来的每天工作八小时,缩短为工作四小时。
同样应当尽量照顾全体员工,不能有的员工每天上一二小时,而有的正常甚至是加班,而且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五)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
将疫情防控导致员工不能上班的时间,视为员工享有休息日,
等复工复产后,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补回前期的休息时间。简单地说,就是先休息再补班。
应当注意的是:
1.虽然休息日是无薪日,理论上可以先不发工资,等补班时再发,但建议休息期间先支付工资,补班时不再另行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提前离职的,可以要求扣回,这样相对公平合理,否则可能导致全月无薪,员工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2.补班时,需要保障员工休息权即每周休息一天,每月“补班”不超过36小时。
3.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因为这涉及到工作时间的调整,所以需要通过民主程序进行协商;对于实行季度或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因为并未改变工作时间,可以由企业直接安排而无需取得员工的同意;而对于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因为没有休息日的概念,所以并不适用。
三、采取纾困措施的民主程序
由于所有的纾困措施,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的变更,所以应当经过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而不能由企业单方自主决定,企业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全体员工的方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法定的民主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要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流程图:
(二)疫情期间民主程序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并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流程图:
由此可知,疫情期间民主程序进行了简化,更加便捷。另外,尽管传达方式也有效,但为了减少纠纷建议采用告知的方式。
四、采取纾困措施应当需要注意的事项
1.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疫情期间民主程序已经大大简化,企业不能省略,否则很可能被裁审部门认为没有履行民主程序,企业所采取纾困措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制订的纾困方案要有合理性。
即使是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方案,还是需要有一定的合理性,企业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到员工的基本合法权益。因为纾困方案发生争议时,裁审部门除了对民主程序是否合法审核外,对合理性也会进行审查。
3.仅适用于疫情期间。
疫情一旦结束,恢复正常经营生产的,企业应当法律规定安排工时,支付员工工资,而不得变相降低员工的工资待遇,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采取缓发工资、调整报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特别纾困措施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做到公平合理;而对于员工也要理解企业的困难,本着互帮互助的精神,与企业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