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偿”,而现代法律告诉我们,被继承人欠的钱是他的债,不是儿子的债。那父债真的跟儿子没关系吗?儿子可以说一声“我不要继承”就能免责吗?恐怕并非如此。本文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处理进行了案例大数据分析。(注:本文内容摘自上海七方家族律师团队撰写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一、案件数据
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我们检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数据库,得到上海各级法院2021年处理的有效案例101件。
其中,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债权人)诉请 86起,占比85.15%;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的 15起,占比14.85%。
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15起案件中,债务不成立或难以证明债务成立的13起,占比86.6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1起,占比6.67%;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的 1起,占比6.67%。
从原告主张的债权类别来看,合同之债90起,占比89.10%,其中借款合同占绝大多数,为80起;侵权之债5起,占比4.95%;不当得利之债1起,占比1%;其他债务5起,占比4.95%。
被告提出放弃继承的案件15起;占比14.85%。其中,法院不支持放弃继承抗辩的13起,占比86.67.%;其中原告提出放弃继承,法院仍判决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的1起,法院判决以其管理的遗产清偿债务的1起,各占比6.67%;法院支持放弃继承抗辩的2起,占比13.33%。
二、诉讼焦点及处理
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债务是否成立,二是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成立。
债务是否成立,依不同种类的债有不同的确认办法。对于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应考察是否符合该类债的构成要件。对于合同之债来说,主要是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当事人是否违约,被继承人是否应承担基于合同之义务或责任。
典型案例1:
(2021)沪0107民初14494号案件中,原告刁某1主张其与被继承人刁某3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但法院认为“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明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如是现金交付借款则需参考债权人的出借款金额、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债权债务人之间关系、年龄等综合因素以判断其交付的真实性,同时原告还需对其同意出借作出合理解释。本案,就和刁某3的借贷关系原告仅提供了刁某3出具的10万元借条原件一张。借条仅证明了原告和刁某3间的10万元借贷合意。原告缺乏借款交付或与其陈述的出借时间段相对应的银行取款记录即客观证据,缺乏每次出借时间及金额构成的证据比如零碎借条或字据,亦缺乏身边需存放较多现金合理性、必要性的证据,对借条生成后15年来不起诉也无合理解释,综上,对原告和刁某3之间10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不予认定”,从而驳回其要求各继承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关于放弃继承是否成立,法院会考虑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时间、方式,继承人是否实际继承、处分遗产等因素。从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来看,法院不支持被告放弃继承主张的占绝大多数。
典型案例2:
在(2021)沪0110民初27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三被告作为童牧野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童牧野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现王某某、牧野静弓、牧某某虽有放弃继承的表示,但童牧野死后其账户有资金变动,动用被继承人账户存款的行为与放弃继承的表示显有矛盾。如王某某、牧野静弓、牧某某放弃继承属实,则不负偿还责任,但如债权人有证据证实王某某、牧野静弓、牧某某继承了童牧野的财产,则王某某、牧野静弓、牧某某仍应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在该案二审中,法院认为:“三上诉人认为,王某某、牧某1以公证形式声明放弃继承,牧某2签署书面放弃继承声明,其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童牧野的遗产继承,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辩称,三上诉人于童牧野去世半年多后才声明放弃继承,且对童牧野名下的部分钱款进行了处分。三上诉人对此认为其用童牧野的遗产偿还了童牧野的部分债务,但并未继承遗产。因三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难以采信。”
值得注意的是,在个别案件中,法定继承人主张放弃继承,法院亦未否定其主张,但仍判决其在继承或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继承人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