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技术的刑事法律规制探讨
来源: 作者:吴心成 时间:2022-06-28

人工智能技术(Artifici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AI”)在这几年迅猛发展,在诸多领域都取得了广阔的前景和发展。在视频领域,AI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其中,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应用之一便是AI视频换脸技术。

AI视频换脸技术脱胎于图片处理软件(如常见的Photoshop软件)对图片的编辑功能,可以说,PS的广泛流行打破了“无图无真相”的刻板认知,有图也可能是假象。网络上,利用PS软件修改图片博取眼球,吸引关注或者单纯恶搞的行为层出不穷,现实生活中,更是有人利用PS他人不雅照,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众所周知,视频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系列静态图片变化每秒超过24帧。因此,如果PS一张图片比较容易的话,那“PS”一段视频的时间、技术成本就不那么简单了。如今,AI的发展解决了这一难题,利用AI,人们只要选取一款AI换脸软件,选定素材,花费不了多长时间,一部“量身定做”的视频便新鲜出炉了。

AI视频换脸技术运用得当,有其特有价值,例如影视作品的出品人可以将作品内的“劣迹艺人”进行AI换脸替换,节省影视剧重新拍摄造成的浪费;人们也可以过一把“明星瘾”,将自己的脸换到影视剧主角的身上,用以自我娱乐。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尤其是新技术。技术可以是中立的,但利用技术的人却有善恶之分。现实生活中,利用AI换脸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并不在少数。其中,较为出名的是2021年演员刘昊然被人换脸到淫秽视频中并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引起了舆论关注。刘昊然的工作室在事发后不久,向警方报案。目前未在网络上检索到该事件的处理结果。

无论是AI换脸技术还是较早的PS技术,二者的本质实际上均是“造假”,二者的滥用从民事法律规范上来说,可能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利;从刑事法律规范上来说,其也可能涉嫌多项罪名,存在极大的刑事法律风险。

首先,使用AI换脸技术所创造的内容本身可能触犯刑法。具体而言,行为人使用AI换脸技术创作的视频内容本身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内容。最常见的形式是将女明星的人脸嫁接到淫秽色情视频中,进行传播或牟利。刘昊然的事件就可以归入到此类中。该类型为无疑可能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例如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就在2020年判决了一起叶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的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上售卖明星换脸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AI换脸技术造假的本质使其还可能涉嫌传播虚假信息类犯罪和涉互联网类犯罪,例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等罪名。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修订)》以及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文件中关于违法信息的界定,也为上述犯罪提供了前置法的司法解释的参考依据。

其次,对AI换脸技术的恶意使用行为涉嫌犯罪。具言之,行为人利用技术应用所创作的视频内容并不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但对该视频内容的使用存在刑事违法性。例如,行为人将原始视频内容篡改为被害人亲属被绑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被害人信以为真内心产生恐惧而交付财物,或者诈骗行为人将视频篡改为被害人亲属,使被害人误以为行为人就是其亲属而“自愿”支付财物,又或者将视频篡改为被害人与第三人出轨的视频,对被害人进行诽谤等等。该类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对技术的恶意使用,如同非管制刀具一样,正常使用是厨具,伤害他人则成为了凶器。这类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具体罪名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法益、财产法益类犯罪,前者例如诽谤罪、侮辱罪,后者例如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

最后,行为人利用AI换脸技术所创作的内容及使用方式均涉嫌刑事犯罪。典型的例子是行为人将被害人的人脸嫁接到淫秽视频中,并以此来敲诈勒索被害人,在被害人拒绝支付财物后,将该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或行为人将被害人的人脸嫁接到淫秽视频中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进而达到侮辱被害人的目的。该类行为值得讨论的是是否应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前述两个例子的罪数处理应有区别。在第一个例子中,行为人实际上进行了三个行为,一是制作了淫秽物品,二是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三是传播了淫秽物品。逐一来看,对于第一个行为,因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因此,难以评价为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该牟利是指制作淫秽物品本身进行非法获利,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评价为制作淫秽物品的牟利目的),然而刑法并未规定制作淫秽物品罪,因此,第一个行为难以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储淫秽物品的构成行政违法);第二个行为无疑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最终未取得财物,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罪未遂;第三个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罪。由此可见,该案例中,行为人实际上是实施了多个行为并对不同的法益,即被害人的财产法益和社会的管理秩序造成了损害,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个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即将AI换脸后的被害人的淫秽视频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但侵害的法益却有两个,一个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另一个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此处不宜适用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牵连犯是指行为人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而在本案例中,行为人的手段行为制作淫秽物品并不构成犯罪,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综上,刑法并没有针对利用AI换脸技术以及涵盖更为广阔的AI技术进行专门的刑法规制,在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中,绝大多数侵害行为都可以有较为妥帖的处理方式。但是,技术和法律存在巨大的迥异之初,技术发展存在奇点,指数爆发的现象比比皆是,而法律需要社会现象的沉淀,就如同法谚有云,法律一旦被制定就已经落后于时代。因此,法律人应当未雨绸缪,去探讨刑事法律运用的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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