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顺延的十大情形
来源: 作者:马怡坤 时间:2022-07-25

劳动合同的延续可以分为依约续延和法定顺延,依约续延一般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法定顺延指法律法规为保护特定劳动者权益而对劳动合同终止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法定情形达成后方可终止。法定顺延不因劳动合同双方意志而改变,用人单位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下面就列举劳动合同到期法定顺延的十种情形,并作简单分析: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安排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将劳动合同顺延至职业健康检查完毕或至医学观察期结束。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情形的,参照下文工伤的处理办法。

 

二、停工留薪期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尚未作出前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经认定构成工伤,并处于受伤接受医疗阶段,该工伤对劳动者影响的程度尚不清楚,为了保障工伤人员获得充分的治疗及享受相关工伤待遇,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终止其劳动合同。

 

三、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仅在工伤人员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终止劳动合同。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不受影响。

 

四、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劳动者因伤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需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上海地区,医疗期以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龄”进行计算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者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用延长医疗期。上海地区,对于上述三类疾病直接适用24个月医疗期。

 

五、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则属违法终止,女职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六、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用人单位老职工对企业的贡献较大,但临近退休再就业能力较低,为维持劳动关系稳定,故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只能顺延劳动合同期限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七、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费用并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目的在于确保劳动者经培训后能够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更有价值的劳动,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对劳动者离职进行限制。但是否续延劳动合同至服务期届满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非义务,若用人单位无需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约定,劳动合同当然可以到期终止。

 

八、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

《工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九、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十、疫情期间,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五)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

 

法定顺延情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期间内双方仍遵循原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止,无需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也不需要通过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予以确认。“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而法定顺延期间,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故意,故无需承担不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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