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面面观
来源: 作者:七方家族律师团队 时间:2022-07-27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孤寡老人也越来越多。对于许多无亲无故的老人,遗赠扶养成为安度晚年的一种方式。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简单地说,是你养我,我死后财产归你的协议。

一、案件数据

上海七方家族律师团队检索到最近 3 年上海法院处理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效案例 23 起。其中,法院认定协议有效的 22 起,占 95.65%;认定协议无效的 1 起,占比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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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按遗赠扶养协议执行的案例 16 起,占 69.57%;不按协议执行的 7

起,占 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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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按协议执行的 7 起案件中,协议无效的 1 起,协议解除的 4 起,

扶养人未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 1 起,名为遗赠扶养协议实为无效遗嘱的 1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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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焦点及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遗赠扶

养协议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有二:其一、协议是否成立生效。遗赠扶养协议乃是

合同,其成立并无需类似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之特定形式要件,这是最值得注

意的地方。其二、扶养人是否履行生养死葬之义务。若协议已成立生效且扶养人

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则扶养人享有协议中约定的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遗赠扶养协议之解除,亦值得注意。若扶养人已履行扶养义务,受扶

养人因琐事要求解除,则法院一般予以驳回,如案件;若双方失去信任基础,矛

盾无法调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法院一般会判决予以解除。

 

三、典型案例

(2020)沪 01 民终 13745 号案中,王某1、曹某1在一审中起诉,主张王某2不履行扶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 1、曹某 1 与王 某 2 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加以遵守。根据原审法院至敬老院的调查情况、王某 2 提供的装修合同、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敬老院费用票据、购买墓地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王某 2 在协议签订后履行了相应的扶养义务。

王某 1、曹某 1 上诉主张王某 2 不履行扶养义务,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或能够证实王某 2 对其遗弃、虐待,使其生活陷入困顿,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上述情形。现王某 1、曹某 1 已逾八十高龄且无子女照料,王某 1 患有阿尔兹海默病,长期居住养老院,生活诸多不便,王某 2 作为两上诉人曾经的养女,又与两上诉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具备亲情上的渊源和法理上的扶养义务,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尽心尽力在物质和精神上给老人以慰藉,帮助老人度过平安幸福的晚年。对于生活中出现的摩擦,双方均应宽容和理解。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判决驳回王某 1、曹某 1 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与启示: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签署后具备法律效力,虽然属于相对较少数类型案件,但绝对数值并不算少。提前做好家庭资产安排和养老安排,按照协议履行,对家庭的经济保障和稳定殊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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