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浙政办发〔2022〕47号文:《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原文网址:https://www.zj.gov.cn/art/2022/7/21/art_1229017139_2412529.html),出台了17条关于浙江省建筑行业优质发展的新政策,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哪些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本文予以解读。
一 减轻建筑业企业保证金负担 浙江省将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建立小额保函核签核保绿色通道。具体表现为: 1. 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其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建设单位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实务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作为甲方“金主爸爸”,往往在进度款的支付上很随意,并不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导致施工单位垫资,不仅自身资金周转困难,而且经常无法及时支付现场人员工资导致“讨薪”事件发生。针对这一点,《若干意见》特别指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设立“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 我国设立了针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的审计制度,审计是对公权力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督。但是在实务中,建设单位为了规避自己在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上的核价及结算风险,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格以审计为准”。关于审计在建设工程结算中的效力,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一文读懂工程款结算约定》中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赘述。 整体工程项目的审计涉及多个行政部门,耗时长,久申不审、久审不决的现象比比皆是。《若干意见》明确:“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工程延期结算的理由,验收合格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将工程结算的依据交回到“竣工验收合格”这一最基本、最公平的标准,是给施工单位的一颗定心丸,期待后续有更完善的执行细则。 四 建设项目人工费、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 建设项目人工费用动态调整,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风险,超过部分应由发包方承担。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理分担,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 《若干意见》将承包人承担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浮动的比例设定在5%,并不意味着实务中一定要按照5%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自行友好协商这一比例,有约定从约定。 五 排查清欠政府投资、国有投资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帐款 《若干意见》明确,浙江省将健全完善建筑业企业账款清欠常态化机制,排查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价款和其他账款,督促及时支付无争议的工程欠款。国有投资工程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实务中,施工单位经常收到建设单位给出的经过多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周转困难的时候只能贴息。贴息的费用往往在合同中未有约定,只能有苦难言,自己咽下。作为管理机关,能关注到这一点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导向,浙江省政府值得点赞。 浙江省内的建筑企业也可以抓住这一次清欠的契机,清查积年的工程拖欠款,积极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 对优质建筑企业给予工程计价上的优势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奖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按计价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意味着优质企业可以在工程计价取费时有上浮的空间和依据,这是带给优质建筑企业的实实在在的福利。 七 建筑行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以“专业化”为导向 《若干意见》中,对于拥有钢结构、装饰、智能化、古建筑等优势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优待,具备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优势的,可以申请认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可获得省内支持,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浙江省将安排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这无疑是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力扶持。 八 装配化构建和标准化部件是政府采购的趋势 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是把传统建造方式中的大量现场作业工作转移到工厂进行,在工厂加工制作好建筑用构件和配件(如楼板、墙板、楼梯、阳台等),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在现场装配安装而成的建筑体系。 浙江省将致力于推广整体厨卫、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等技术应用,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同时鼓励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推广墙体保温隔热技术等。 九 对省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给予贷款、保函、信用保险上的支持 浙江省将搭建平台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共同承揽海外项目,鼓励承揽“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现代交通、数字通信、智慧城市等基础设施和光伏、风电等绿色低碳新能源项目。对省内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鲁班奖和“钱江杯”等省级以上评选考核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 对浙江省内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的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其承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手续费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鼓励各地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承接境外工程项目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参照浙江省支持外贸发展政策,给予不低于50%比例的保费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 浙江省内建筑业企业税收优惠 1. 浙江省内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 2. 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 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 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 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 6. 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以上的政策,是浙江省政府在房地产行业沉疴累积、信用崩塌的大背景下,给建筑业企业实打实的扶持。笔者希望相关的职能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细则,执行到位,其他省份也能积极跟进,进而推至全国。建筑业企业可以抓住契机,结合政策,顺应趋势,优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