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再明确,备位诉讼适用须谨慎
来源: 作者:赵发航 时间:2022-08-22

【最高院案例】

在最近公开的案例中【(2022)最高法民终179号】,最高法再次表明了对备位诉讼制度的态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承认备位诉讼制度,即便当事人可以提起备位诉讼,其也仅是相同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提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先后满足顺序的诉讼请求的预备合并。

本案中一审原告既向法院起诉债权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及违约金,也同时诉请债务方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是原告对债权受让方、债务方提出的诉讼分别基于债权转让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且相互排斥的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能够合并诉讼的情形。一审法院不仅受理了两个不应合并受理的诉讼,受理后又遗漏了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中原告主张其提出的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由此,最高院给出了文首的那一段论述,表达了对备位诉讼制度的态度以及判断标准,并于判决书中写明重审时,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只能择一提起诉讼;经释明后如其仍然坚持一并起诉的,则应驳回其起诉。

【备位诉讼制度】

预备合并之诉可以分为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和客观预备合并之诉,主观预备合并之诉是当事人的预备合并,即原告的预备合并和被告的预备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是原告在提起主位之诉的同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备位之诉,以备主位之诉不被法院支持时,可以就其备位之诉申请法院审判的诉讼合并形态,有利于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确保权力的及时实现。备位诉讼制度早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诉法律体系中确立,当事人可以依据案件事实,为了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列出两个独立互斥的诉讼请求,在主位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时候,进行备位诉讼请求的审理。

预备合并之诉的特点是主位诉讼请求与预备诉讼请求通常是相互排斥的或相互矛盾的,不可能同时成立,而且主位诉讼请求与预备诉讼请求不是选择之诉,二者需要依次处理,在主位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况才可以对备位诉讼请求进行处理。有关备位诉讼的理论研究已有许多专家学者珠玉在前,既有对理论深度的拓展研究,也有对具体的案件的思路详解。笔者在此仅参考上述最高院的案例,对现今实务中备位诉讼的运用进行简单的梳理与提示。

【相关规定与案例】

备位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无明确规定,但是司法机关对于其也未明确表示反对,而且在指导性司法文件与典型案例中也多次提及:

上海高院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二条明确指出,预备诉讼是在同一诉讼中,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在主要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时的备位诉讼请求。如果预备诉讼的被告与主要诉讼的被告非同一对象,将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及争点、审理范围等发生较大变化,将会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在债权受让人起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纠纷案件中,不应准许债权受让人将债权让与人列为预备诉讼的被告提起备位诉讼。

重庆高院于2007年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补充性诉讼请求,又称预备性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为了防止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事先就提出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不被承认就要求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如果第一位的主要请求被承认就不用审理第二位次要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性诉讼请求,在未评议确定第一个请求能否支持前,对当事人的多个请求均应予以审理。诉讼中不必要求原告必须选择一个请求提交法院审判,但判决必须确定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案件中对此类诉讼方法进行详细阐述并再次表明态度:袁某某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认为袁某某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

此后,预备合并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成为高效合理维护权益的有力诉讼策略。以“预备合并”、“备位诉讼”等同类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数据库进行案例检索,可以看到相关案件数量在2019年后大量出现。


关键词:预备合并

图片1.png


关键词:备位诉讼

图片2.png

在检索的案例中,适用备位诉讼的案由多是民事合同纠纷,且以买卖合同纠纷与租赁合同纠纷最为典型,有效避免非金钱债务出现履行不能时诉请落空的风险。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补充,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备位诉讼制度既能贯彻处分原则的内涵,也能让当事人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为说理基础,民商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已广泛接受备位诉讼制度,法官亦会在庭审中主动向原告方释明若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时如何处理,客观上引导原告提起预备合并之诉,使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所可能提出的诉的声明和不同法律理由在同一程序中得到审理。一审法院若是以诉请不明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亦有机会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022)湘04民终1526号案件】法院认为该种起诉方式,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主位和备位之诉的合并,即预备合并之诉,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第一个请求败诉后,再次起诉提出第二个请求,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一审法院认定励弘公司的反诉请求具有模糊、不确定性,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2022)鲁02民终3683号案件】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纪秀霞作为原审原告,依据与原审被告石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原审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又增加若不能继续履行或法院判令不再履行合同,则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审原告的起诉和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原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原告纪秀霞的起诉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

【谨慎选择】

参考最新的最高法案件审理思路,同一原告针对同一被告提出的两个以上具有先后满足顺序的相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早年重庆高院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备位诉讼,上海高院却是对适用条件上进行一定地限制,即要求主位诉讼请求与备位诉讼请求的当事人须统一。此次最高院的案例也是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考虑到备位诉讼制度尚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且备位诉讼制度衍生出的相关程序问题(如管辖、审级、上诉范围等)也亟待学界与实务界进一步探索,故而对非相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合并不予支持,待未来备位诉讼制度有了完善的构建与衔接后再考虑此种情况的适用。若是案件符合上述备位诉讼的适用范围,在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风险提示之后,结合所在地区法院的风格与过往案例,可以在起诉就一并提起备位之诉以期高效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中的运用】

在仲裁案件中亦可以提出备位仲裁请求,《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的规定均案件需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既然司法机关在诉讼中都未反对备位诉讼的运用,那么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提出备位仲裁请求也具备可行性,且备位诉讼制度的价值与仲裁的优势交相辉映,尤其是与中间裁决相结合,能最大程度的帮助申请人维护自身利益。若在仲裁中选择备位仲裁请求,鉴于不同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不一,存在分别收取主位仲裁请求与备位仲裁请求的情况,应提前了解仲裁费的收取事宜。

【管辖与费用】

主位诉讼请求和备位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不一,计算出的诉讼费也不一致,鉴于两者并非并列关系,不应同时收取主位诉讼请求和备位诉讼请求的诉讼费。【(2018)粤民初12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和第四项诉讼请求不能并存,故属于预备合并关系,对存在预备合并关系的诉讼请求,因二者不可能同时获得胜诉判决,至多只能有一个获得胜诉判决,所以不能对二者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只能择其较高者计算诉讼标的额。以诉讼标的高者为基准缴纳诉讼费与确定管辖是较为合理的。近年的相关判决大都秉承了此种思路,如在案件【(2021)沪0117民初14640号】中,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票据款618174.3元及利息,备位诉讼请求是被告返贴现款526742.89元,案件受理费9986元,也是按照较高者计算诉讼标的额。

 

 


< 内涵 . 城市更新的类型与模式 返回列表 求职遭遇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须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