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还要不要请律师?
来源: 作者:张佰乐 时间:2022-08-23

实务中,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会被很多客户甚至同行误解为律师无事可做、无计可施,尤其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时,由于律师不需要去看守所会见,也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取保候审,不少人会认为聘请律师的作用甚微,只是徒增一笔律师费。

事实上,笔者的切身感受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辩护律师的工作反而会更多、更重,对律师的专业要求也更高。原因如下:第一,是否取保候审并不影响上述辩护工作的开展,只不过是改变了工作地点和方式——“会见”从看守所换到了律所或者其他地方,“申请取保候审”变成了其他类型的“律师意见交换”等;第二,律师的工作内容,除了“会见”和申请取保候审,更重要的是向公安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及时提出律师意见,必要的时候还需要调查取证掌握主动权等;第三,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并不意味其已安然无事。现实中有很多当事人因为不遵守取保候审的要求、为了逃避犯罪隐匿证据或者串供、或者是因为案件客观情况变化,公安机关主动变更强制措施而被重新羁押等,律师需要随时做好与犯罪嫌疑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等。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阶段,辩护律师到底能做哪些工作,能发挥什么作用?

一、约见犯罪嫌疑人,掌握案件事实经过和讯问情况

第一,掌握案件事实经过。律师首先需向犯罪嫌疑人重申,希望其实事求是陈述案件实施情况。律师需要重点了解案件发生的时间、涉案相关人物及犯罪行为经过、涉案金额,是否涉及到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有无自首、从犯、坦白、前科、累犯等法定减轻、从轻、从重量刑情节等;第二,了解讯问情况。重点了解讯问时间、次数、内容、方式等,判断侦查机关的办案思路、是否涉及到程序违法,以便后续申请非法证据的排除等;第三,根据办案实务经验、法律依据和掌握的案件事实情况,律师将告知其初步的辩护思路以及如何正确应对侦查机关的再次讯问等,帮助其对案件有更清晰的认识,消除其疑虑等,也为后续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并建立有效的沟通基础。

二、向公安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律师意见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咨询的时候反映说,律师向侦查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时候并不会获得有效回应。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确有部分侦查人员出于一些其他因素的考虑,拒绝告知律师有关案件的一切情况,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笔者从自身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来看,在采用合法友善方式的前提下,和侦查人员提前沟通后普遍都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那么,侦查机关到底要不要回应律师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案件有关的情况,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之后,律师会根据通过会见了解的情况与通过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案件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利的类案判决书等起草法律意见书,向侦查机关提出有效辩护意见。当然,侦查机关收到书面的法律意见后,也应及时的给予回应。例如,根据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与经济案件有关的申诉、控告等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予以接收,当面了解情况并记录在案。对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审查,并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实践证明,很多时候辩护律师在沟通的过程中会取得意想不到的结果。

三、必要的时候主动调查取证并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

调查取证是指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主动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以求发现新事实或者以证据对坑证据,让司法机关充分重视案件的问题,力求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法律法规等赋予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另外,调查取证与会见和阅卷相比,具有自身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第一,调查取证具有主动性,便于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利于实现双方有效对抗的结果。第二,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可能可以改变案件的定性、降低犯罪数额的认定、获取非法证据排除的线索、发现自首、从犯、单位犯罪的材料等。第三,有时候还可以推动立功、促成和解和赔偿并获取谅解等,最终促使案件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

四、及时关注案件情况并随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

前文提到,取保候审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安然无事,实践中,很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会重新被羁押。常见的情形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比如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与特定的人会见、通信等,会被根据不同的情况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逮捕或者先行拘留。第二,随着侦查机关不断深入的侦查,发现新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符合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的;第三,疫情好转或者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消失可以进行羁押等。简言之,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会也存在随时被羁押的几率,只有在专业辩护律师的帮助下才能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了解情况,避免此类风险。

另外,辩护律师的介入会及时跟进案件进度,第一时间掌握侦查机关将案卷材料移送到检察院的情况,并及时预约阅卷;当需要获得被害人或者亲属谅解的,还可以积极参与和解、商谈赔偿;当犯罪主体属于民营企业或者高管等,还可以提前尝试为其作合规不起诉做准备等。

一言以蔽之,犯罪嫌疑人即使被取保候审,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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