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暴力行为,如何罚当其罪?
来源: 作者:赵珞宏 时间:2022-09-20

一、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和侵害后果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加深,网络空间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延伸,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网络谩骂侮辱等行为愈发多生,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也给人们的现实生活造成不小的侵害后果。

网络暴力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人肉搜索,即通过网络恶意收集或公布他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隐私信息,自发或号召别人对特定人进行跟踪、骚扰、谩骂等攻击行为;二是语言暴力,即通过网络公开,自行或组织、煽动他人对特定人发表贬损性、污蔑性的言语,使被攻击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三是制造与传播网络谣言,即通过网络编造不实信息并予以散布,从而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名誉等。

二、针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

网络暴力行为除了可能因侵犯《民法典》中规定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可能因达到行政违法的程度,而面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后果。[1]

就刑事责任而言:如果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思想,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可能会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如果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或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2]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者则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3]

(一)网络暴力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其运行秩序也是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4],对于在网络上辱骂、恐吓、诅咒他人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破坏、扰乱公共秩序的,严重者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谢某网络辱骂凉山救火英雄获刑8个月

2019年,凉山火灾造成27名森林消防队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牺牲,新浪微博平台上也出现许多火灾事件相关的报道,被告人谢某坚在网上发布辱骂救火英雄的不当言论,其言论被网友截图并在微博和其他社交平台上大量转发,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谢某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后被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司法实践中,各地都有因网络言论被定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其中大多是因为针对国家政府部门、公职人员发表不当言论而获罪。本罪属于结果犯,要求必须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从严把握,避免有时因受到民众情绪、社会舆论的裹挟降低入罪标准。

(二)网络暴力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犯罪

201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中,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情节,如不实信息的传播广度、是否对当事人造成精神失常、自残等伤害结果、行为人是否为惯犯等,为本罪设定了严格量化的入罪标准。

以“德阳女医生遭网暴自杀案”为例。被告人将被害人夫妻的个人信息加工,并配以带有明显负面贬损和侮辱性的标题发送至网上,引发大量网民对被害人夫妻的谩骂和诋毁,导致被害人因不堪侮辱而服药自杀。被告人也因煽动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致他人自杀身亡,而被法院认定构成侮辱罪。

这个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发泄对被害人的不满,先找到被害人单位对其进行辱骂,引发群众围观。后获取到被害人的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后,与游泳池监控视频结合在一起,配注带有明显贬损、侮辱色彩的标题,并故意放大被害人乔某某为公务员、安某某为医生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微博等方式推送给他人及媒体记者进行爆料,引导大量陌生网民对被害人进行指责、谩骂、贬损等网络暴力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被告也自食恶果,被追究了相关刑事责任。

由于本罪属于自诉案件,受限于个人取证难、维权难等问题,既往受侮辱诽谤的被害人少有通过刑事方式追究网络暴力实施者的案例。但近年来,公权力在打击网暴上逐渐呈现出主动的姿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工作报告强调:“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

在“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中,谷某在取快递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并被造谣“少妇出轨快递小哥”。随后谣言经过转发、加工,在互联网端不断发酵,谣言的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惊人,给谷某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后谷某某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由于影响恶劣,后来转为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两被告人因诽谤罪而获刑。

其实,司法实践的案例对于规范网络行为的导向也发挥着积极的指引作用。这一案件中检察机关的积极作为,不仅为被害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助力,也鼓舞了其他同类被害人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此案件发生后,各地检察院陆续对一些网络诽谤案件直接提起公诉,这说明它对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当然最直接的价值是对受害人的人权保护。

可见,在当前网络暴力极为猖獗的时期,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司法案例都在释放明显的信号: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司法机关也在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法治的研究,也警示我们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把握权利的法律尺度。

三、结语

无序的情绪宣泄和肆意的网络暴力一直是难以根除的社会问题,成因复杂,依靠刑事处罚只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面对此难题,我们除了在民法、行政法、刑法方面构建出更细致、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外,也需研究滋养、点燃网络暴力的土壤和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多方面形成打击合力。

维护有序的网络环境,抵制网络暴力,不仅是国家部门的责任所在,也与每位普通网友息息相关。如果不对其加以规制和治理,网络暴力、诽谤势必愈加猖獗,任何人都会有被网暴的危险。当然,在打击网络暴力行为的同时也不能过分挤压公民的言论自由,对公民在网络上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的行为给予一定宽容。对于正常的网络批评和议论,不管是私主体还是公主体都要有容忍的素养,这也是对法治社会基本价值观的尊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  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造成了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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