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理赔款能否在工伤赔偿款中抵扣?
来源: 作者:谢亦团 时间:2022-09-29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3年10月8日进入上海某机电公司工作。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签署了一份声明书,该声明内容为:“因本人家庭需要,特自愿要求就职公司不予给本人缴纳上海市社会保险,这部分保险费用将以现金的形式每月与工资一起发放,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本人自己承担,与公司无关。”

2014年1月23日工作期间,张某在公司车间内装配机器部件时,铁屑溅入其右眼而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眼外伤,右眼球内异物。公司垫付医疗费前要求张某签署了一份承诺函,该承诺函的内容为:“因本人工伤期间所有医药治疗费用是由公司先行垫付,故待本人治疗完成后,由保险公司承赔之医药费部分需在保险公司相应赔付之后尽快返还公司,本人承诺会在收到医疗赔付后一星期内将此款项返还公司,若未返还的话,一切事情将与公司无关,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公司垫付医疗费3万多,张某通过公司购买的商业保险获得理赔款105000元,张某将3万多医疗费返还给了公司。

张某2014年10月27日,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2017年5月10日,张某伤情经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七级。公司未为张某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进行工伤鉴定产生鉴定费、检查费和诊疗费共计600元。双方劳动关系结束日期为2017年5月16日。

张某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048元、鉴定费600元。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048元、鉴定费600元。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8,0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048元、鉴定费600元。公司主张将张某获得的105000元商业保险理赔进行抵扣未得到支持。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

【律师分析】

    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者的声明而免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声明、承诺、协议等方式进行规避。本案中,虽然张某应公司的要求作出了不要求缴纳社保的承诺,但该承诺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不论什么原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

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劳动者在获得商业理赔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从工伤赔偿中进行抵扣问题。

司法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可以抵扣,理由有:(1)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在于降低自身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将来可能面临的工伤赔偿风险,如果允许抵扣,劳动者受到工伤时,能够获得一份商业赔偿,这样赔偿更有保障;(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将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工伤保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3)如果不允许抵扣,也将导致劳动者因为一个事故意伤害,而获得二份赔偿,有失公允。

观点二,不能抵扣。理由有:(1)两者的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可以获得经济救济,是一项法定的劳动权益,而商业保险理赔系根据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约定,是一项商业权益,两者性质完全不同,所以不能抵扣;(2)如果允许抵扣,间接纵容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缴纳义务,而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替代,显然与国家设立社会保险的宗旨,全面推广社会保险制度相悖。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社会保险制度的设立在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只有用人单位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真正有所保障,如允许抵扣,一些用人单位将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又降低自己的风险,这样不利于社会保险的全面推广实施。

本案中,法院也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并未支持公司要求将张某获得的105000元从工伤赔偿中进行抵扣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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