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孩子”可以休矣—国内首例婚内监护权案胜诉
来源: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2-10-12

前言

在大众认知中,素来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孩子抚养权的争夺,或者在离婚后引发变更抚养权的纠纷,但现实往往不会按照文字规定那般波澜不惊,婚姻不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儿,一段破裂的婚姻,受伤害的还有孩子。 当离婚尚在进行时、双方婚姻仍然存在时,父母双方对于孩子的争夺早已紧锣密鼓地拉开序幕。2022年8月,河北省保定市中院关于国内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落槌,引发广泛关注。

案件来龙去脉

 

张菁和刘勇(均为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两人虽是同学、知根知底,但婚后的嫌隙还是难以避免,2020年11月女儿的出生也没有让争吵停止。

2021年4月18日,争吵变成了实质性冲突,双方开始分居。

分居后,女儿本来随张菁共同生活。2021年7月7日,张菁像往常一样去上班,后接到了孩子被丈夫抱走的消息。张菁说,当天是自己母亲在带孩子遛弯,丈夫一家从身后追上,表示要带孩子去买吃的,然后就抱着孩子一去不归。

张菁联系刘勇,电话无人接听,婆婆也将其微信拉黑。多方联系未果后,张菁报警,但警方以“家庭纠纷”为由未出警。 当时,孩子还不到9个月大,正处于哺乳期,离开母亲就意味着被强行断了母乳,这让张菁担心不已。

按照张菁的说法,从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她几乎每天给刘勇发消息,询问何时能见到孩子,但基本得不到回复。

 

救济一波三折

 

孩子被抱走后,张菁的生活轨迹都与争夺女儿抚养权的诉讼有关:

第一步,张菁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刘勇将孩子送回,禁止其在双方离婚诉讼期间与女儿接触,但申请被驳回;

第二步,张菁提起了离婚诉讼,想通过离婚获得抚养权、进而与女儿团聚,但因刘勇坚决不同意,第一次起诉法院未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拖延时间是“抢孩子”一方的惯用手段,因为孩子在其身边生活久了,法院就可能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依据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以张菁的案子为例,一旦女儿超过2周岁,在抚养权的争夺上,张菁几乎没有什么胜算可言。

因此,在收到第一次离婚失败的判决后,张菁无比心焦。为尽快见到女儿,她又采取了第三步——提起婚内监护权纠纷诉讼。张菁认为男方侵犯了她对女儿的监护权,要求刘勇及其母亲将女儿送回,使她能继续行使监护权。

2022年3月,监护权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张菁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没有证据证实孩子爸爸没有抚养保护好孩子。张菁不服,于2022年4月2日提起上诉。

2022 年7月15日,二审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对方在指定期限内将孩子送交张菁,暂由张菁直接抚养。张菁终于胜诉了!

 

判决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的问题。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46条规定“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但是,对于处于婚姻关系中的父母双方,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一般法院不会直接判决监护权归属,最多判决保障探望权。针对婚内监护权提起的诉讼,很多连立案都非常困难。

本次二审宣判的保定中院认为,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角度,刘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母女不得相见。刘勇的上述行为只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而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该院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刘勇在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对于张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并隐瞒住所,致使张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这是对张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基于此,保定中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不仅对“抢孩子”行为给予否定,还直接确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同时也保障了父亲的探望权。这在国内尚属首例,具有突破性的指导意义。

 

结 语

 

孩子不是可抢夺、藏匿的物品,也不是成年人恩怨中的筹码。恶意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阻扰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的行为,既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也侵害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目前,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已启动一个专项课题,对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孩子的现象进行研究,以期在法律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应对建议。最近大热的电视剧《底线》有这样一句经典台词“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温度”,所有的法律从业者都需要这份“温度”,为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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