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腥汉私转给小三的钱财,妻子如何要回来?
来源: 作者:张春球 时间:2022-10-31

最近,笔者接待了几位已婚女士的咨询,都是因丈夫私自转账给第三者钱款,妻子想要追回的案子。对此,有必要对此类婚内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救济途径以及诉讼策略做一个简短的分析。

我们先来看一个典型案例。

案件来源

黄某、黄某琴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桂11民终386号]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琴与第三人邱某于1988年6月11日登记结婚,至今仍为夫妻关系,邱某以承包山场为业。

被告黄某与邱某于2013年相识,从2014年3月开始长期保持婚外情人关系。

2014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第三人邱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黄某银行卡转账69笔,合计610400元;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期间,第三人邱某通过微信向被告黄某转账158笔,合计269663.53元。

邱某向黄某转账总额为880063.53元(610400元+269663.53元)。

第三人邱某使用被告黄某信用卡支付汽车加油费、汽车修理费、购买化肥花费费用合计43110元。被告黄某向第三人邱某的微信转账24350元。

裁判要旨

1、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是由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故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邱某向黄某转账的用途,黄某与邱某均认可部分为赠与、部分为共同开支、部分为自己开支。被告黄某辩称邱某使用其信用卡支付汽车加油费、汽车修理费、购买肥料,总计43110元,各方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该部分不属于赠与款项,应予扣减。被告向邱某转账的9550元、14800元,邱某认可转账事实但不记得用途,应予扣减。被告自认其与邱某的婚外情人关系持续到2020年6月,邱某主张两人平均每月共同开支约3000元,该院认为较为符合本地生活水平,予以采信;黄某主张的两人平均每月共同开支5000元过高,不予采信。从2014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共同开支,邱某与黄某应各负担一半,邱某应负担的部分114000元(1500元/月×76个月)不属于赠与款项,应予扣减。综上,应从邱某转账给黄某的款项中扣减的数额为181460元,其余698603.53元为赠与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人邱某在与原告黄某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与被告黄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与原告的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给被告黄某,且财产数额巨大,该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三人邱某与被告黄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告黄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请求被告黄某返还836963元,该院支持698603.53元。

2、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本案中,黄某琴与邱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邱某未经黄某琴同意擅自将其账户内的款项赠与上诉人黄某,侵犯了黄某琴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一审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应向黄天琴返还698603.53元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从上述判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赠与行为发生在黄某琴与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涉标的为黄某琴与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邱某与黄某的赠与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故一、二审法院依法均支持作为妻子的黄某琴主张的涉案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赠款。

那么,当丈夫私自转账给第三者钱款,妻子想要追回,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可以直接找第三者协商。如果第三者已经组建家庭的话,其会考虑到自己的名声和家庭矛盾等因素,协商解决的可能性较大。若无法协商,可以以“赠与合同纠纷”或“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此类案件,妻子作为无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收集两方面的证据。

一是双方之间有金钱来往的证据。丈夫与第三者的转账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消费凭条及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证明等。收集到的证据不全面也不要紧,可以先提供一部分,足够立案就可以。立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出轨方的银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等,根据查到的金额,变更诉讼请求追加金额即可。

二是婚外情的相关证据。这个证据比婚内出轨证据的证明标准要低一些。如聊天记录、亲密照片、出轨方主动承认的录音、签署的悔过书、保证书等等,但要注意取证方式和取证途径的合法化,否则,取得的证据有可能因程序或内容非法而不被法庭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未事先约定或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未予分割故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实务中,此类案件的第三者往往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恶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将婚内共同财产擅自无偿赠与给第三者(笔者还曾办理过丈夫私自出资购房赠与第三者的案件,如有相关问题,可联系探讨),是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做出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受赠方也非善意取得,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无效。只要证据充足,法院通常都会判决该赠与合同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如果碰到此类案件,因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故需要注意及时保留出轨方与第三者之间财产赠与行为的证据和婚外情的证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与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置于婚姻中,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损害了配偶方的情感和财产权利,违反公序良俗,破坏社会风气,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作为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会同出轨方一同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婚外情的产生,打破了人们对于忠诚婚姻的向往和美好家庭的期待,造成家庭不和,家风不良。在此,希望每一位已婚人士都能够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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