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加名,“应保障”还是“须谨慎”?
来源: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2-11-09

婚房加名一直是恋人、夫妻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重头戏。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曾掀起全国各地的房产“加名潮”,之后十余年,对“婚房加名”问题一直存在着“应保障”和“须谨慎”两种声音。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明确保障了女性对夫妻共有房产享有“加名权”,又将“婚房加名”话题再次推到公众眼前,引发热议。笔者拟通过实务案例,对婚前、婚后房产加名的常见纠纷类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恋爱期间买房加名”

案例简介

徐某男和潘某女恋爱期间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为徐某男和潘某女共同共有。拿房后双方在内同居生活了一年多,却因琐事争吵不断而最终分手。徐某男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产是自己购买、自己出资; 因潘某女执意要加名,他出于对未来共同生活的信赖而同意加名,现双方分手,徐某男请求确认潘某女仅享有1%产权份额,他愿意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

潘某女对徐某男的说法并不认可,她辩称:双方是同乡、同学,恋爱多年,双方商议后共同看房、选房、购置了房产,她也有一定的出资。她同意分割房产,也同意折价补偿的分割方式,但她的产权份额应为50%。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男自愿将房屋产权登记为其与潘某女共同共有,系对潘某女的赠与,且赠与行为已完成,房屋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法院从贡献大小、购房目的、使用现状等综合考虑后,酌情认定徐某男分得90%产权份额,潘某女分得10%产权份额。

律师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657、658条的规定,一旦房产加名登记完毕,不管一方出资与否,赠予法律关系都已完成,不可撤销。

其次,恋爱关系中的共有属于一般共有关系,在登记产权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第三,分割房产时具体份额的确定,各地法院的裁判原则不尽相同。就上海而言,上海高院在《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点中曾明确,“……恋爱期间购置的共有房屋,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一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笔者认为上海法院的上述裁判原则是较为合理的。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案例简介

胡某男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一套房产,并申请了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还贷一年后,胡某男与女友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不错,但孩子出生后,胡某男的母亲为了照顾孩子,到小夫妻家中常住,因为生活习惯、教育理念的差异,婆媳关系紧张,引发夫妻矛盾,张某女一度要离婚。为了挽回夫妻感情,胡某男主动提出,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张某女听了很感动,也主动表示自己愿意参与归还部分公积金,两人重归于好。房产加名后又过了几年,双方因性格、理念差异再次爆发争吵,胡某男怀疑张某女有外遇而动手打了张某女,张某女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并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庭上双方对房产分割的分歧很大。张某女认为,虽然房产是胡某男婚前购买,但婚后加名的行为已表明胡某男同意将房产赠予自己,且结婚多年、育有孩子,双方一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产,自己还参与了部分还贷,作为女方应享有50%的产权份额。但胡某男坚决不同意,他说当初是为了挽救婚姻才违心加上女方的名字,他认为女方在婚内有过错还要离婚,应净身出户,不享有房产的任何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登记结婚后房屋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分割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胡某男所有,分割比例为胡某男占60%产权份额,张某女占40%产权份额。

律师分析:

首先,《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婚后一旦房产加名,该房屋从性质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本着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确定,而不是简单的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 所以,即便该房产的出资主要来源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也不能将该部分婚前财产及增值部分特定化地作为该夫妻一方的财产份额。

第三,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夫妻一方出资贡献较大作为与照顾子女、照顾女方等并列的考量因素,酌情确定夫妻双方在该房产中应分得的份额比例。

 

“父母资助买房加名”

案例简介

朱某男和薛某女婚后,朱某男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给小夫妻居住,产权登记在朱某男一人名下。由于朱某男和薛某女都是独生子女,在各自家庭备受宠爱,结婚后没能转换角色,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又和好,如此循环往复。 一次争吵后,薛某女要求签订一份《婚内夫妻协议》,约定在婚房产证上加上薛某女的名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朱某男没有细想就签了字。朱父朱母知道后非常生气,觉得房子是他们所买,儿子没有权利擅自给媳妇加名,为此,两个家庭产生了矛盾,最终闹到离婚。

薛某女认为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婚房,虽然产证仍然登记在朱某男一人名下,但双方已达成婚内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要求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朱某男认为房屋是自己父母全额出资,父母不同意,婚内协议就没有效力,要求撤销房产份额的赠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间约定房产加名,属于合同法的赠予行为,还是婚姻法的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撤销?最终法院认定因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变更,赠予未完成,朱某男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律师分析

首先,涉及父母资助子女购买房产的加名,实践中纷繁复杂、类型多样。囿于篇幅,本文只选了较特殊的一种情形。

其次,该案例中房产的性质目前尚存争议:已失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曾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新出台的《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并没有引入该条规定。上海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房产系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

第三,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内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是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这种情形适用合同编,即赠与方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综上,实践中涉及婚房加名的纠纷,在婚恋关系解除分割该房产时,应考虑以下三种因素:

一、时间因素

包括双方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长短、房产加名与关系解除的时间间隔等。

二、贡献因素

双方对房产出资金额的多少、装修、购置物品及居住、使用、管理情况等,对确定分割比例很重要;婚姻关系中,被加名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大小,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三、过错因素

若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暴、出轨等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离婚或分手,可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

 

结语

美好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携手同心、共同维持。面临婚房加名的问题,出资方考虑“加名要谨慎”,加名方认为“利益须保障”,这都无可厚非。但是,在合理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不忘相互体谅和换位思考,才能创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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