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房产处理是经常会涉及的重要事项。男方在离婚时约定了将其婚前房产归女方,但之后没有过户,又把房产转让给他人,这个约定还有效吗?男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吗?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1日,原告施某与被告刘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位于江苏省xx县xx居24幢2单元401室的房产所有权归施某所有(该案涉房屋于双方婚前即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车牌号为苏A×××**雪佛兰小型轿车归施某所有。2020年6月7日,被告刘某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售给案外人张某。
施某起诉,要求刘某将涉案房屋和轿车交付给施某,如不能交付则应折价赔偿。刘某主张房产未过户给施某,可撤销赠与。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当时的房屋出售价为40万元。被告刘某同意案涉车辆按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意见,对财产的处分不属于赠与性质,被告刘某认为属于赠与且未完成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案涉离婚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离婚协议履行。现案涉房产已被刘某出售他人,交付房产已不可能,被告刘某应该折价赔偿,故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施某40万元及交付案涉车辆。
二审法院(2022)苏08民终2123号判决书认为,案涉房产依法应认定属于刘某人婚前个人财产。但双方在2019年10月11日协议离婚时,刘某自愿同意将该房产归施某所有,该行为视为刘某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施某所有。故刘某的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
该案刘某在离婚的时候将其婚前房产约定归施某所有,但之后刘某私自将该房产出售给了他人。刘某主张房产未过户给施某,有权撤销赠与,这种主张是否成立呢?
1、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自己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是否属于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结合了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达成达成的协议或意见,对房产的处分不属于赠与。但二审法院明确了:刘某自愿同意将房产归施某所有,应当是视为将房产赠与施某所有。
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中,一方同意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的要件,应当认定为赠与。
2、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能否撤销?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不动产的赠与如果未经过公证,那么在变更产权登记前是可以撤销的。但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被认为是一种与离婚协议整体相关的特殊的赠与,因此不能任意撤销。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弊、共同协商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其中涉及到的对财产的赠与,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不能任意变更撤销。
结语
离婚协议不能随意约定,更不能随意违反。夫妻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往往是做综合考虑后而做决定。一方不得在离婚后,再以未变更登记或未交付为由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