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前房主去世,法院判决: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来源: 作者:李宁 时间:2022-11-22

案例简介

吴先生夫妇于2013年购买了方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吴先生夫妇在支付全部房款后,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但由于限购问题,无法及时过户,因此双方约定,待吴先生符合过户条件时,方先生与其父母需无条件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但令人没想到的是,房屋还未过户,方先生和父母就相继离世,而方先生和父母既未留下遗嘱,也没有其他继承人,房屋暂时成为了无主财产,无人配合吴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吴先生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后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吴先生的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作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在本案中,由于方先生及其父母相继离世,并且又没有其他继承人,出现了无人继承的情况,从而导致无人协助吴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最终吴先生通过《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顺利得以解决,那么遗产管理人该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共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当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时,该遗嘱执行人则为遗产管理人。遗嘱体现的是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往往是值得信赖的人,由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也体现了法律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也保障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权。遗嘱执行人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另外,指定遗嘱执行人也不受法定继承人的限制,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多人时,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死亡后,财产主要由继承人实际控制、使用,相对来说,继承人更加了解遗产的状况,由继承人担任遗产遗产管理人,可以更好的管理、分配遗产。在推选遗产管理人时,应充分尊重继承人的意愿,由继承人协商,共同推选一名或数名遗产管理人。

第三,由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又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

第四,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无人继承或者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时,可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实践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被继承人大多为“五保户”或“丁克家庭”,该类人员的生产、生活事宜大多通过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处理、照料,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也更了解辖区内居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且公信力、权威性更高。

第五,通过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通过以上四种情况,仍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虽然法律并未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但实践中一般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以及受遗赠人等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本文的案例中,吴先生就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从而达到后续通过民政部门配合过户的目的。

结语

实践中,继承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屡见发生,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可以最大化程度减少此类纠纷。由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后续继承问题,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更有利于遗产的分割。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监管、法律责任、获得报酬机制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细化,相关的配套措施也需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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