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来源: 作者:孙志勇 时间:2022-11-29

肖像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规范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充实。在《民法典》之前,肖像权侵权认定应当包括两个必要因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和“以营利为目的”,而在《民法典》之后,已经不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认定的必要条件了,扩大了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另一方面,《民法典》借鉴《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规定,设置了全新的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了对肖像权行使的合理限制。

当前实践中,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自媒体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实中的肖像权纠纷,除了市场主体利用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商品宣传推广、虚假代言或者其他商业性利用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公众人物起诉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文章中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此时自媒体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何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是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肖像权也不例外。《民法典》第999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具体到肖像权,《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5种肖像合理使用的情形:(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以上规定构成了肖像权“合理使用”的完整规则。

二、肖像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

《民法典》施行后,由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法律条文表述还相对原则,目前也没有进一步具体细化的认定标准,因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观裁量的空间较大,对肖像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还存在不同认识,个案裁判中见仁见智。

比如在2022年8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办的“《民法典》视野下肖像权保护研讨会”中,就“某杂志社在其出版的杂志中,刊发某明星甲出演的相关作品评论文章,并使用明星形象照及相关剧照,但未征得甲同意。某杂志社是否侵犯甲的肖像权?”这一问题,与会法官及专家就形成了三种不同观点,并且没有形成倾向性意见,一种认为构成侵权,一种认为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而不构成侵权,还有一种认为应根据杂志的性质、肖像照片使用的位置、评论文章的属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三、对自媒体在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时应与传统媒体实行同一标准

在合理使用抗辩理由中,自媒体经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之一是“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这里的适用主体是否必须是具有新闻报道资质的主体?也说是说,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能否引用新闻报道来作抗辩?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其不再使用“新闻单位”“新闻媒体”等词语,在法条中使用的是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人”,这一规定应当被理解为是与社会发展以及传播科技的发展相吻合的。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新闻生产模式也产生了重大变化,在非时政新闻领域出现了大量UGC用户新闻生产模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其研究报告中也指出,网络新闻生产主体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中央新闻网站,二是省级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三是腾讯、网易等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商业网站,四是依托社交平台产生的个人或机构自媒体,如各类微博大V、微信公众号等,由此可见,在适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合理使用抗辩时,其适用主体应是实施新闻报道的“行为人”,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应当实行一个标准,似乎不应以是否具有新闻报道资质作为能否适用的区分标准。

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在(2022)京0491民初3988号案件中,被告是一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被告并非具有新闻报道资质的主体,被告发布涉案文章并非实施新闻报道,明显不属于为实施新闻报道而不可避免使用他人已公开肖像的合理使用行为”。

而对于舆论监督,在(2022)京0491民初2067号案件中,被告同样是一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北京互联网法院一方面认为“舆论监督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另一方面又认为“文章内容中存在对公众人物进行舆论监督的客观表述,但使用的部分肖像与其监督目的无关”,也就是说,此时法院又认可了被告进行舆论监督的新闻媒介的地位,并未考虑其是否具有新闻媒介资质,只是认为部分肖像的使用与监督目的无关,才不构成合理使用。

四、自媒体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谨慎

当前实践中,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时被判侵权的风险很高,有些即使符合合理使用情形的,也因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不一而存在不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风险。

比如,在涉及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行使时,有法院从公众人物肖像权的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平衡的角度,明确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行使应当有合理限制,在无恶意使用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在(2020)沪01民终13496号,某艺人起诉自媒体“花椰菜大王”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行为等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关系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和舆论监督的开展。因此,为实现法律保护上的实质平等,有必要从维护公众的利益考虑,对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进行限制保护。法院还认为,公众人物的知名度与公众的讨论相辅相成,在私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公众人物应当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让渡部分精神性人格权。

但实践中,更多的案件结果是,同样情况下涉及自媒体使用公众人物肖像的,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比如,某女艺人在微博发布多张照片,称其跨界获得国外一建筑类大奖,这一新闻事件立即引发巨大舆情,事后调查发现该获奖项目房屋系该艺人自身房屋,且系违章建筑,诸多自媒体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评论,并使用了该艺人在微博发布包含其肖像的上述照片。之后,该女艺人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诸多自媒体,法院认定自媒体使用该肖像的行为不构成对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这一事件中,该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做秀、违法等行为受到了群众的强烈批评和抨击,自媒体使用的肖像图片也均是这一新闻事件中的新闻图片,应当说,司法机关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实质是支持、鼓励和纵容了公众人物通过这一方式来大规模删除对其不利的报道,达到了阻止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目的,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必要就该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制度作进一步审视。

结语

对广大自媒体运营者而言,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法律对肖像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严格适用,对他人肖像的使用应当保持更加谨慎、更加克制的态度,确需使用的,除了获得授权之外,应遵循“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必要范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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