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需要赔偿损失吗?
来源: 作者:谢亦团 时间:2022-12-01

【案情简介】

周某于2018年3月1日进入到上海某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其上约定周某的工作岗位为产品销售,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另有提成。周某在公司最后出勤至2019年4月30日。5月7日,公司向周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周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7日的提成731,529.30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9日依法受理,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出具了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就周某提出的请求事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周某与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30日终结;二、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周某税后120,000元;三、周某确认放弃其他请求事项;四、周某与公司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周某确认其已于2019年9月收到了公司支付的调解款120,000元。周某与公司双方于2020年4月18日完成了工作交接。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周某出具《离职证明》,确认周某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在其处工作之事实。

周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55.96元、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因公司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周某无法就业赔偿金248,223.84元等。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令对周某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周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判决结果】

驳回周某要求赔偿金的诉求,判决公司支付周某因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损失22,364.13元。

 

【律师分析】

    双方达成调解后,能否反悔;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时,可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调解书,系法律文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签署后即生效,作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周某与公司在第一次仲裁时,已就解除事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关系于2019年4月30日终结,双方就前案别无争议,前一次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是据于解除,所以在本案中,周某不得以前一次调解金额太低,再次据于劳动关系解除再提出赔偿金。

 

二、出具《离职证明》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拒不提供或延迟提供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该规定可知,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的法定义务。

实务当中,对于解除/终止通知是否等同于离职证明,各地的司法部门认定不一致,有的认为是可以,有的认为是不能替代,为保险起见,建议用人单位除了出具书面解除/终止通知外,同时出具离职证明。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因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整改,而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金额大小要看劳动者是否取得新的用人单位的录用、迟延出具的时间长短,是否存在经过多次催告仍然拒绝提供的情形等综合判断。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如果取得了新的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仅仅因为没有《离职证明》导致没有录用的,可以参照新用人单位处的工资标准来酌定损失。反之,只能按照失业金的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提醒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出具《离职证明》、没有及时办理退工被判赔偿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需要引起足额的重视。

< 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后,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返回列表 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这3点需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