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签还是不签?
来源: 作者:郑华、陈春雨 时间:2022-12-07

最近由杨幂、许凯主演的《爱的二八定律》当中,最新播出的剧情讲述了一位名叫曹以任的男性即将与名叫丁方方的富家女结婚,丁方方的父亲希望二人婚前签订婚前协议,但与曹以任情浓意切的丁方方拒绝了父亲丁总的提议,认为夫妻婚前签订财产协议会伤害两人的关系。杨幂饰演的秦施律师接受了丁总的委托,负责为两人起草婚前协议,其对曹以任展开了背景调查,发现曹以任离过婚,且之前与其交往和结婚的对象都是家境极其富裕的女性,曹以任似乎一直靠这些女性获得了很多社会财富与地位,有“软饭男”的嫌疑。虽然其真面目有待后续剧情的播出而知晓,但其体现的问题值得令我们关注,那就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是否有必要签订婚前协议?婚前协议是否会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下面,大家跟着笔者一起来了解下婚前协议吧~

 

婚前协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婚前协议在我国民法典的法律背景下可以解释为:男女双方于婚姻关系订立之前,双方就婚前及婚后两人已有的、未来可能获取的财产归属问题所做的约定,即双方可以对各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后单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谁,是单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所有,以及双方就共有部分分别占有多少比例等问题作出具体约定。这种特别约定可以改变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一般规定。

婚前协议有哪些功能?

很多律师以及学者认为,其首要目的在于隔离风险,确保夫或妻一方的家庭财富传承、一方享有股权的公司财富及公司发展战略在双方离婚后免于受到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影响。现实当中确实存在这类风险结果,例如家庭财富悬殊的两方结婚后,因为缺少事先约定,导致在离婚后,财富实力雄厚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分割自己相当比重的财产,从而导致自家财富严重向外流失;抑或是夫或妻一方享有公司的股权,因为双方缺少对股权财产归属的划定,导致离婚时对方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从而影响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资金募集、上市等目标和战略的实现,或者因离婚风波导致公司在市场的股价大幅波动的结果。因此若要防止原本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婚姻的缘故而割席给另一方,婚前协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若婚前协议只有这方面的功能,似乎其只是保护富人财产权益的工具,对处于财富弱势地位的另一方来讲没有什么好处。实则不然,有学者犀利的指出,越是有钱的人,其负债的可能性越大;除此之外,不排除婚前及婚后一方故意向另一方隐瞒自身所负债务的事实,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婚后需要负担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名的债务风险,在婚前协议中约定一方所负担的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另一方不对该部分债务负责,可以有效将自身与另一方所负的债务风险隔离。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若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系用于双方日常生活必需,包括日常的衣食住行、医疗保健、文娱教育及其他商品或服务,则即便双方对此有约定,对外仍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影响外部债权人共同向双方主张债权偿还的责任,另一方只有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对此债务系个人债务知情才能免除自身的责任;若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系用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一方在其单方控制或经营的公司中所负的债务,且另一方没有共同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决策做出的过程,则对外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债权人积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才能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签订婚前协议的同时,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避免将自身卷入共同债务的风险当中。

解婚前协议应当如何约定?

一方面,婚前协议应当主要对双方的财产性权益归属做出划分。很多夫妻双方还会在协议中就人身性权益做特别约定,比如加入“忠诚协议”条款,通过约定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来约束婚后自我行为,认真经营夫妻感情。这里需要注意,有些约定本质上系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约定,这类约定有几种类型:其一,语义模糊,无法作为财产分割具体依据的条款,例如在(2021)京03民终8334号判决中,双方在房产协议中约定“任一方感情背叛则净身出户”,法院认为此类约定系道德约定,在法律上不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因此双方应当尽量将协议生效的条件及相关后果尽量表述清楚,例如将“感情背叛”、“有过错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净身出户”具体包括哪些财产和该财产的具体份额列举出来,使这类协议条款具有可执行性;其二,限制一方的人身自由、婚姻自主权,损害一方的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或者剥夺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与发展的条款,例如双方约定,若女方无过错,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离婚;或者约定出轨者一方要当众向另一方下跪承认错误;抑或是约定出轨者一方不得享有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探望权,这类条款因违反了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应当避免在协议中做出此类约定。

另一方面,婚前协议应当尽量穷尽双方所有的财产,避免因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相关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现金、股权、债券、信托与基金、财富保险、知识产权、债务,以及其他价值贵重的动产,对于婚后可能获取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获得此类财产的途径、来源等能够确定具体财产范围的方式来进行划分。在列举时应当尽量写清各项财产的具体名目,应当归属于一方还是双方,属于双方共有时各方分别占有的份额比例是多少,对于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应当列明登记交付的期限,并尽快催促、协助对方办理相关手续。

婚前协议究竟是维护感情的保证书,还是破坏感情的工具,笔者更加同意秦施在本剧中的观点,婚前协议可以帮助夫妻双方提前考虑到婚姻当中可能出现的最丑陋、最糟糕的情况,在对婚姻的风险、双方感情的最坏结果都有了充分的心理预判之后,不论双方在婚后遇到什么样的事情都会做好心理准备,打消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恐惧;并且婚前协议具有事前保证的效果,这种带有惩罚后果的协议或多或少能对双方产生警醒与威慑的作用,提醒各方用心经营婚姻与家庭关系,使感情向好的方向发展。当然,不可否认,婚前协议的广泛应用更多依赖于大众对于婚家理念的转变,理性思考并非对感情的破坏,正如前文所述,其对婚姻的保障作用应被激发出来,成为预防争议纠纷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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