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首个“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新规”
来源: 作者:席绪军 时间:2022-12-14

2022年4月29日长沙市望城区发生一起居民自建房倒塌的恶性事故,笔者于2022年5月7日在《七方法苑》发文《谁之罪,谁之责—长沙遇难53人》对居民自建房存在的乱象原因和责任做了分析。

2022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长沙倒楼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检查和治理活动。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其他各省市也会陆续出台类似的地方性法规。

本文针对《规定》分析并总结了如下七个亮点,并就其具体内容及后续实施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属地管理责任明确

《规定》第二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内容。加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二、各职能行政部门管理职责明确

《规定》第三条明确“负责消防监督管理的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明确规定: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比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等等。

三、将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予以行使

《规定》第四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并受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责任下放,则权力就应当下放,责权相当,不推诿责任,也使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上有了行政执法权力,且基层更了解实际情况,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

四、杜绝违章建筑,加强竣工验收

《规定》第五条明确,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同时在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居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给居民自建房挂上合法的身份牌,既便于安全管理,也让违章建筑无处遁形。并明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处理,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处理。

五、明确使用安全责任人,奖励并保护举报人

《规定》第六条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使用安全责任人。但使用权人可以约定为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对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内容也有具体的列举。责任人不得擅自建设违章建筑,及时维修并报告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等。《规定》第十三条明确,建立健全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鼓励全民参与,争取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C、D级危房鉴定及报告、解危、应急措施

《规定》第九条明确,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报告之后三日内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在解危期限内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存在垮塌风险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七、对经营性的居民自建房作出特别规定

《规定》第十条明确,人员密集型经营,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根据用作经营居民自建房的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以及消防安全性的要求严格控制人数;鼓励居民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根据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尤其是开发针对人员密集型的经营性使用的居民自建房的保险品种。

笔者针对该《规定》的实施及执行给出的五点建议

一、规定未镶嵌永久性标志牌的居民自建房不得投入经营性使用,且合同相对方可以未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如预定的居民自建房旅馆酒店未镶嵌永久性标志牌,客户可以无条件退单。

二、强制要求人员密集的经营性使用的居民自建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房屋安全保险,其他类型的经营性使用的居民自建房则是鼓励购买房屋安全保险。同样的,合同相对方可以使用安全责任人未购买房屋安全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合同。

三、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到违章建筑的纠纷时,对于无法出示合法建造审批手续的建筑,不保护其相关利益,不应以未经行政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为由保护其所谓的合法利益,事实上行政机关认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按照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手续作为判断标准,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主动以判决引导社会主义价值观。

四、对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两次出具虚假鉴定文件的,由行政机关取消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并永久禁止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五、努力提高居民自建房的设计质量和使用功能,居民攒钱盖房很不容易,要引导居民把钱用在房屋结构的安全、布局合理上,提高抗灾能力,避免不断翻修改建造成浪费。
       正如现在疫情防控所述,我们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同样的,我们每个人也是自身安全、自我防范的第一责任人。以市场消费主体的理性选择来引导居民自建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主动遵守合法建设、安全使用的法律法规,避免居民自建房再出现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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