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签收文件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来源: 作者:谢亦团 时间:2022-12-15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08年4月1日入职某游戏公司,担任技术销售代表,双方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自2013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手册》第8.2.3条及第17项的内容为:“8.2.3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情形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者将受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且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17)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但无论何种原因,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文件,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对《员工手册》进行了培训测试,考试题中第12道选择题为:“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件,将受到(C)……C、解除劳动合同”,马某也参加了考试。

公司为马某便于从事销售工作而配备车辆一部,该车辆由马某于2014年9月1日送至4S店保养;9月2日,马某将车开走;9月3日公司指令马某不得将车辆驶出4S店。公司对马某作出书面《处罚决定》,要求马某签收,马某拒绝签收。

2014年9月24日,公司对马某作出《处罚决定》,内容为:“由于马某违反公司指令,在公司明确要求不要将车从4S店驶出情况下,马某仍然将车驶出4S店,根据《员工手册》第8.2.2条之规定,对马某作出书面警告处理。”马某未签收该《处罚决定》。公司遂于同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为:“马某先生……由于您存在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文件等行为,根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您严重违纪,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14年9月24日起,本公司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5日,马某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7709元。

【裁判结果】

    仲裁驳回马某的请求事项;马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解除违法,支持了马某的诉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解除合法,改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马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员工拒绝签收公司文件,公司在《员工手册》中也规定拒绝签收文件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公司的解除是否合法。

    一、 一审法院判决要旨

公司的《员工手册》将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件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该规定并未考虑劳动关系履行中的具体情况,过于笼统和严苛。加之,公司作为指令的时间晚于马某保养结束的时间,公司以马某违反指令为由作出的《处罚决定》本身即与事实不符,故认定公司解除违法。

二、二审法院判决要旨

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在规章制度中作出相应的规定,这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范畴。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并不比用人单位更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规章制度是否合理并不能作出更为准确的判断,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不宜对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是否合理进行更为深入的审查并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8.2.3条第17项规定,劳动者拒绝签收公司送达的各类文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亦规定劳动者如对文件内容存在异议,可签署自己的意见。该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亦未严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利,应属合法有效。虽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但其完全可以在签收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向公司申诉,现其拒收《处罚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合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三、再审法院裁定要旨

 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的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四、笔者观点

首先,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应当得到尊重,也即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经营需要来制定适合自己的规章制度。每个用人单位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可能千篇一律,所以也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制定个性化的规章制度。

其次,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除了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告知外,内容还得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否则也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再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除了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外,还需要有合理性,不能过于严苛。比如约定旷工一天就解除,对于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可以,对于一般的企业来说可能过于严苛,毕竟解除是严厉的惩治措施。

具体到本案,公司规章制度里确实规定了拒绝签收各类文件,公司可以解除,而且也履行了告知程序。但如果仅仅因为拒绝签收《处罚决定》而认定为严重违纪,笔者认为还是严苛了。毕竟发出不准把车开走的指令是晚于马某做完保养的时间,就此作出处罚本身就不合理,马某出于签收即被认可的担心拒绝签收情有可原,而且拒绝签收并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如果涉及重要的办公文件,拒绝签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潜在的重大风险,这种情况下据此解除更为合理。虽然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完全可以先签收后再提出异议。但同样地,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按照马某入职时留存的地址进行送达,即使拒绝签收,仍然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

      通过这个案例给广大劳动者提个醒:签字时应当仔细甄别,如果要求放弃权利或者声明没有任何争议等类似内容时,同意的才签署,而不能先签署再提异议;反之,如果是公司的单方告知行为,可以进行签收,同时也可以加上“收到,但不认可”,因为此时签收行为并不代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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