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已成为金融理财及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然而当夫妻选择离婚、家庭面临解体时,商业保险成为离婚夫妻一项重要的财产分割标的,是很多离婚夫妻关注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类别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保单的现金价值会随着时间以及投保金额的变化而改变。对于已生效的保单,法律也赋予投保人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若投保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金是保险公司是在触发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款项。据此可见,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保险金则可能是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那么夫妻双方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以及保险金如何划分,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
2016年最高法颁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八民纪要》”)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夫妻双方离婚时,若保险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保单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首先需要考虑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交纳。1、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费的,保单作为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现金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尚未交完所有保费的保单,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离婚的,有的法院以已交纳的保费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标准,以此方式进行分割的适用于,一方在萌发离婚想法之时,企图以购买保单的方式降低共同财产分割数额,因为对于大多数保单而言,在所有保费交纳完毕前,保单的现金价值往往低于已交保费,一些人通过这种方式进而规避夫妻财产的分割。除此之外,应按照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分割更为合理。2、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交纳保费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保单且已经交完所有保费,则保单现金价值全部属于一方个人财产。3、保费既有个人财产又有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保单,且交了一部分保费,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交纳保费,则需要分开来看,一方婚前所交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交保费对应的现金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婚前婚后缴纳保费的情况,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酌情进行分割,保险合同利益归投保人所有,再由投保人向另一方给付婚后缴纳保费对应部分的现金价值。
二、保险金的分割
根据《八民纪要》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
(1)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因为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身故保险金是支付给受益人的财产,除非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部分寿险合同中包含了全残责任,当被保险人全残,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另据《民法典》1063条之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该保险金应当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例如,父亲去世,作为唯一继承人的女儿取得了300万身故金。如果女儿已经结婚,那么该300万保险金是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父亲投保的保单明确指定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女儿,则女儿取得的这300万保险金通常会认定为是她的个人财产,如果父亲的保单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若女儿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这笔身故金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这个女儿作为指定受益人,在取得这300万后,另开一张银行卡用于存该300万,或者女儿有专门的银行卡用于存储自己的婚前财产,将这300万存入进去,之后确保这张卡的钱只出账不进账,则可以确保这300万未发生混同,属于女儿个人财产。如果女儿在取得该300万后与夫妻的共同财产混同,则在离婚时,该300万保险金仍很大可能会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该保险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这两种保险具有储蓄和投资属性。
对于该保险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其一要考虑保费是用一方个人财产交纳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其二,鉴于该类保险具有投资属性,还要考虑婚后是否对保单进行了主动管理。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若婚后继续按期交纳保费,由于每期保费为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只需按期交纳即可,所以不应当视为主动管理。据此,一方婚前投保的保单,婚后继续分期交纳保费,只要确保婚后其仍旧以个人财产交纳剩余保费,则所获得的保险金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费,则婚后交纳保费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
这两种保险大多具有人身性质。根据《八民纪要》之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重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伤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护理津贴保险金等;而误工津贴保险金属于针对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参照工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该两种保险中可能涉及的身故保险金,也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三、建议
1.我们在投保时,最好设定指定的受益人,以防止保险金领取人因婚变带来的财产损失。
2.在离婚过程中对人身保险的保单进行分割,通常会考虑保险的性质、保单购买的时间、保费的交纳情况、保单是否有投资属性等多种因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一方,视情况按照保险费用或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向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3.夫妻双方也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但需注意若以退保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要考虑是否会使保单丧失原有的保障功能,造成财产损失。
总之,离婚夫妻的双方应本着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考虑保险的财产权益归属及保单分割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