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被认定为严重违纪
来源: 作者:谢亦团 时间:2022-12-29

案情简介

吕某于2017年9月25日入职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 担任市场策略高级经理,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

公司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行为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均要求员工从公司离职时,应将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计划书、备忘录、客户名单、方案、市场信息等公司机密或专利产权的商业信息等文件和财产交还公司。除非用于完成公司任务或经过特别许可,员工不得将相关数据资产带离公司工作场所。2017年9月25日,吕某签收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行为准则,表示理解并接受,认可员工手册、行为准则构成原、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20年8月26日,公司向吕某《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的邮件写明:鉴于吕某和公司2017年9月25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4日到期,我们通知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再与您续签合同。公司将就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86,220元。请于2020年9月24日下午17:00前办理并完成离职手续。尔后,吕某将公司市场推广战略、整体财务结构和数据等印有“保密”字样的文件发送至私人邮箱。公司防控报警后,合规部门找吕某谈话,询问是否有将公司资料转发到私人邮箱,吕某承认有发送,但认为这些是比较旧的文件,有时候回家做事情时可能需要用到。吕某后写了一份《情况说明》:“我转了公司的邮箱地址和一份2018年的介绍PPT入私人邮箱。现经Internalcontrol同事提醒,已删除。”2020年9月21日,公司向吕某出具《补充通知》,内容为: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送达给你您本人《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经公司调查,您在职期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违反了您签订的保密协议、也违反了《协议》第4条关于“公司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由于您的违纪行为,公司现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您的劳动合同,您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1日终止。公司将不再执行《通知》的约定,包括不再向您支付《通知》中写明的经济补偿金。2021年2月25日,吕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72,44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均未支持吕某的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件主要涉及员工离职前将工作中的接触到的文件资料转发至私人邮箱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劳动关系期满终止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是否成立。

1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一旦违反,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即便离职,仍然具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后合同义务

有不少劳动者错误地认为,用人单位只有支付了保密费,劳动者才需要遵守保密义务。事实上,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职业素质,离职后也具有附随义务,仍然应当遵守。所以不论是否支付保密费,是否离职,劳动者都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本案中,吕某在即将离职之际,将工作中接触到了一些保密文件私发到个人邮箱,尽管其辩称为比较旧的文件,也是自己工作中生成的,回家办公可能需要用,只是借鉴格式,用于自己学习,不论是何种原因,吕某转发到私人邮箱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认定存在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并不违法。

2虽然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合同期满不续签,但在期满终止前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

在我们上海地区,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但仍然有些用人单位会提前通知,便于劳动者提前寻求新的就业机会,通知发出后并不导致劳动关系提前终止,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做出解除决定。本案中,虽然公司发出终止通知的时间为2020年8月26日,通知中明确终止的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但此后,吕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公司保密文件私发到个人邮箱,被公司监控发现后,9月21日以吕某存在严重违纪为由作出的解除并收回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决定,虽然改变了最初的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但并不违法。

总之,劳动者应当谨记: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义务,不论是否支付保密费,是否离职都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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