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离婚协议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如未按约支付补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另一方是否可以按照离婚协议来诉请要求违约金呢?
典型案例:
原告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称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原、被告婚内购买的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X室房屋及江苏省启东市恒大海上威尼斯x室房屋,虽购买时原告也出资了,但在离婚时均协议归被告所有。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应按约定时间合计支付原告补偿款10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总计支付原告52万元,仍未完全支付双方约定的金额。按照离婚协议第七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款项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给对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愿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离婚协议)第三条承诺的余款人民币48万元;立即支付离婚协议中第七条违约金100万元。
被告则称:相关房屋虽在婚内购买,但购房款全部来源于被告及被告的父母。100万的补偿款及100万元的违约金是原告同意离婚的条件,被告为了离婚不得已才答应。离婚后,被告每月工资3万元,除去日常开支,已将全部收入支付给了原告。补偿款逾期支付不是被告故意不支付,确实是经济情况所限。被告之前就向原告进行过解释,原告同意将时间放宽。且原告也存在违约,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户口按时迁出晨晖路房屋。如果法院支持支付违约金的话,该违约金也远远超过了规定,请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将违约金调整到5%以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对于违约金,因被告逾期支付补偿款导致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予准许,但就具体数额而言,因约定过高,法院无法采信,原告自述由于被告逾期支付,导致其在外租房居住,被告则要求调低违约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根据被告延期支付的期限、数额、原告的损失,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为5万元。【(2020)沪0118民初793号判决书】
律师观点:
一、离婚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对此,各地司法实践有所不同。
支持者,如(2017)闽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离婚协议书》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针对抚养费和精神赔偿费的违约金条款不适用一般合同关系中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不需要进行人为的调整,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否定者,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指出:“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吗?
从各地法院判决看,有不调整的,也有调整的。不调整的如前述的(2017)闽01民终4020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被告尚未支付的抚养费为14万元,法院仍判令被告支付10万元违约金。而从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看,法院往往会根据公平原则等酌情进行调整,如(2020)沪0104民初5056号案,虽协议约定了违约金40万元,法院最终仅支持了1万元。
三、离婚协议的性质与违约金
离婚协议看似简单,其实际包含了人身条款与财产条款,它的内容具有复合性。并且,其条款约定以人身性质的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其财产分割及处理又具有附属性。实践中,虽然不同的法院都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但其处理却可能大相径庭。
本律师认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这为违约金的适用有了更明确的法律基础。离婚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也应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并根据其相对应的是否是金钱义务及其履行情况,而在公平原则上决定是否给予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