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沸了!“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不必过度解读
来源: 作者:胡晓萍 时间:2023-02-01

2023年1月30日,四川省卫健委印发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对生育登记取消了结婚限制条件,这一规定引发广泛热议,相关微博热搜的话题阅读量迅速超过2.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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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规定,网友们不淡定了。有人说:这意思,是鼓励未婚先孕?婚姻制度名存实亡。还有人说:政策催生,官方着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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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1月30日午后,大批三胎概念股大涨,母婴用品、童装等领域的相关个股也出现了一波猛涨……其实,四川并不是第一个取消生育登记结婚限制的省份,在此之前,广东、陕西等省份均已放宽限制。此外,中国非婚生育的比例也很低,只占2.5%左右,这么低的占比,谈不上“放开拉动生育”。 这项政策的调整,更多的是着眼于保障相关人群的生育权利。
        先解释一下什么是“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的前身是“准生登记”,以往夫妻生育子女,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审批、拿到准生证后才可以生育。2016年放开二胎后,准生登记演变为“生育登记”。办理生育登记,最大的价值是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服务证》是出院医保结算和报销生育险的必备凭证;此外,持《生育服务证》能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需注意的是:生育登记并不是新生儿办理户口的必经程序。所以,“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的规定,并没有在法律层面改变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夫妻一方仍需对另一方承担忠诚义务,对一方出轨或婚外生育的情形,忠诚一方仍拥有法律上的救济手段。 网上声称该规定将导致 “一夫一妻制名存实亡”、“鼓励重婚”、“鼓励小三生娃”等说法,显然属于过度解读,大可不必。

我国一直注重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也明确了妇女享有生育权。但在现实中,非婚妈妈不能领取生育保险、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难、上学难的情况多有发生。

2016年,一位刚和男友分手不久的女性,意外发现自己怀孕,在家人的支持下选择生下孩子,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却遭到拒绝。这起“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从一审到再审再到向最高院申诉,历时4年,一路败诉。直到2020年12月,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市卫生健康委“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事项退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清单的通知》。该通知发布后,该案当事人才最终领取到了生育保险。

最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宽容度逐步提高,未婚生育等现象也逐渐增多。对未婚生育、离婚后生育等特殊女性群体生育权利进行保护,符合生育保险设置的初衷,也是提供优质生育服务的重要内容。国家政策逐步放开。

2022年8月17日,国家医保局官员在部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单身女性的生育政策限制正逐渐放宽,其中办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将不需要提供结婚证。2022年9月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明确发函给各地医保局,消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

事实证明,多元化的家庭存在和人们更加多元化的生育选择,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此,四川省的生育登记制度调整,虽不是首例,但仍具有积极影响,是在国家鼓励生育的大背景下,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具体落实上走出了积极的一步。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津贴无需结婚证,并不意味着鼓励未婚生育。我们应该看到,未婚生育不仅仅是个人的生育行为,单亲妈妈也不是简单的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未婚生育、单亲妈妈等,不仅可能对儿童健康成长带来一系列挑战,也可能对社会治理带来一系列挑战。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落实,既要积极鼓励政策内生育,帮助育龄人群实现自己的生育意愿,又要做好宣传引导,鼓励符合法律、符合主流社会价值观的负责任的生育。遵从法律、遵从习俗的婚育,才更应该是我们鼓励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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