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完成结算后,还能再索赔吗?
来源: 作者:甘雯雯 时间:2023-02-08

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下一步就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结算的过程不仅仅是审核工程量及工程价,双方也可能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出补偿或者让步,最终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结算金额。那么,在完成工程结算之后,发承包双方还能就工期延误、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进行索赔或者主张违约责任吗?笔者将在本文中给出答案。

以往的司法审判结论

在结算之后是否还能再主张索赔或者违约这个问题上,以往的司法实践是有不同的审判结论的。最突出的当属以下两个审判指导意见:

认为除另有约定外不能再主张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如何处理?答: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认为可以再主张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6〕37号)第四条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一方当事人在结算完毕后再主张结算前的违约金和垫资款利息,可予支持。

由此可见,北京市高院认为:除非当事人在结算时明示对索赔、违约事项另有约定,否则默认双方在结算时已就上述事项一并解决,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就结算前的索赔、违约事项再行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广东省高院则认为:结算协议只有在当事人明示其已同意不再追究结算前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才具有终局性。除非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同意不再计算结算前的违约金,否则当事人对此再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工程完成结算之后,除非发承包双方对于结算前的索赔、违约事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不能再主张索赔及违约。
首先,结算的完成本就是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造价的确认、已支付工程款、尚欠付工程款、付款的期限、付款条件、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而达成的合意约定。这其中已然包括停窝工损失、质量瑕疵导致的损失等等,最终结算工程款是双方作出一定的补偿或者让步、达成一致才形成的金额。其次,如果任何一方认为尚有争议事项无法在结算时一并解决、保留自己索赔权利的,也应当在结算时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否则应当默认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和终局性。结算协议的终局性从其他的法律规定中也可见一斑,比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达成结算协议的,不准许进行造价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结算协议,该协议即为发承包双方的新的合意,体现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此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认为结算协议不真实或不公平的,申请法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当事人请求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审判趋势

对于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已经明确保留或放弃结算前违约金、索赔等权利的情况,法院往往会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合意,依照结算协议进行判决。比如:(2017)最高法民终883号,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明确约定“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法院认为:结算协议是有关施工合同解除后为解决双方纠纷而订立,是对有关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的表述,明确表明了这一结算金额是各方磋商、互谅的最终结果,不应再有任何扣减。对于结算时未就结算前违约金、索赔等权利予以明确的情况,目前各地比较多的审判实例也是持笔者相同的观点,认为结算协议具有终局性。比如:(2017)最高法民再97号,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未明确保留主张其他费用或索赔的权利,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在进行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就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是否符合约定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应索赔。索赔事项及金额,应在结算时一并核定处理。因此,除在结算时因存有争议而声明保留的项目外,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2018)粤民再165号,发承包双方在结算时已知悉结算前的违约行为但对违约责任未要求另行处理,法院认为:结算的目的在于最终确定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结算协议是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的包括工程款争议在内的各种争议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结果。

律师提醒

虽然目前比较多的审判实例已经认可了结算协议的终局性,认为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工程完成结算之后无权再就结算前的索赔、违约事项作出进一步的主张。但是,鉴于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为避免纠纷及防范风险,律师在此建议:如果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中所涉问题无任何异议,想在结算时一揽子解决工程所涉问题,建议在结算协议或者结算书中明确约定:放弃就结算前工程所涉事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或者索赔的权利。如果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中所涉问题尚有疑虑,想保留自己日后进一步主张索赔或者违约金的权利,则建议在结算协议或者结算书中明确约定:保留就结算前工程所涉事项主张违约责任或者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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