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散布单位不实信息并造成损失,单位可否向其追责?
来源: 作者:张睿、李林芳 时间:2023-02-13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其权益。反之,如果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吗?

事实上,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也确实可能存在故意或过失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劳动者出于泄私愤或报复用人单位的目的,故意损毁生产资料或在网上散布有损公司形象的虚假信息等,也有些则是因为疏忽大意等原因而造成损害后果。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有可能出现严重影响单位信誉或干扰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

劳动者严重干扰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并造成其损失,用人单位到底可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哪些情况需要担责?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以《上海市虹口区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 2021年)》中的案例一为例展开探讨和分析。  

 

案情简介

黄某于2021年4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担任某校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校区的工作。2021年10月黄某所在校区因物业退租拟搬迁新址,培训学校要求黄某及时告知学员家长校区地址变更事宜,并做好解释工作,但黄某因此前学校对其批评教育不满,在明知学校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多名学生家长,传递出学校即将跑路的不实信息,并拍摄教室拆除视频予以转发,从而引发了学生家长的恐慌,部分家长到学校要求退费,为安抚学生家长,学校不得已选择退费。后培训学校申请仲裁,以黄某行为造成学校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黄某故意散布学校经营恶化、即将跑路的不实信息,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经营管理和教学秩序,导致学生家长退费,由此造成学校的经济损失,故培训学校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作为劳动者,应遵循职业道德操守、履行忠诚勤勉义务。一方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善意的动机,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劳动者需行为正当,忠实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做出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若劳动者故意严重扰乱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因此而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培训学校因物业退租而迁移新址,属于培训学校自主经营权范畴,黄某作为校区负责人,本应向学生家长正常传达校区搬迁消息,做好释明沟通,安抚好学生家长情绪,顺利完成校区迁址工作。但黄某因对学校不满,非但没有履行其作为校区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和解释职责,还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经营管理和教学秩序,导致学生家长退费,给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仲裁委裁决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有关纠纷中,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侵犯了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予以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劳动者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的大小进行举证。因此,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重大损害”的判断标准。作为劳动者,即使与用人单位存在矛盾或产生纠纷,也应理性维权、依法维权,不应意气用事,不得违反职业道德操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做出有损于用人单位声誉或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害等行为,否则,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务知识

笔者将司法实践中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如下归类,供大家参考: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由于劳动者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5、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就入职其他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6、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7、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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