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关系不和,走向离婚。这时候一方放弃了原本可以继承的遗产,另一方能不能主张这个放弃行为无效,或者主张因为对方减少了夫妻财产而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案件简介
王某和张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因沟通不畅,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11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维持婚姻现状。2014年6月,王某再次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于7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而在法院判决之前,王某于2014年6月20日王某持声明书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声明书载明如下主要内容:王某在声明上表明其系蒋某(2013年去世)的独生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是蒋某遗产(包括房子与现金)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且上述遗产至今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王某表示对上述遗产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并保证永不反悔。 张某于是起诉,认为王某此举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吞原告的财产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也就是说王某在其母亲去世时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意思表示,无须他人同意。所以,王某有权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决定。王某的母亲去世后,继承权人一直未对房屋等遗产进行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有进行分割处理,王某享受的仍然还是继承权。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当然,客观上,王某的放弃行为会在离婚时导致张某可能少分得财产,但这只涉及到王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最终驳回张某的请求。
律师分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中,一方放弃继承,显然会减少夫妻共同财产,很可能使另一方在离婚时可分的财产减少。而且,这种放弃有时候也可能只是一方为了应对离婚,而进行的表面上的放弃。上述案例中的王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声明放弃,张某对此认为属于故意侵吞财产,该想法也属人之常情。但在法律上,配偶放弃继承,属于其自身的权利放弃,是法律所允许的。首先,继承人放弃的是继承权而非继承的财产,是对权利的放弃而非对物的放弃。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继承人无疑就享有了继承权。而继承权依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放弃的。同时,法律也对放弃继承的时间点进行了限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在遗产还未分割之时,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继承人遗产份额的所有权。通俗地讲,这时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权利,不是享有了遗产。只有当遗产分割开始后,继承人才能获得对遗产的所有权。其次,继承权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发生的,这是法律赋予继承人的独有的权利,继承人予以放弃是法律所允许的,是自身权利的行使。最后,由于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并未实际取得继承的遗产,也就不存在相关遗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所以,从法律上看,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并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