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公房作为一种福利分房的产物,目前仍大量存在。而实践中,因承租人去世,引发公房继承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也有承租人在生前就留下遗嘱,将公房留给子女。那么,公房属于承租人的遗产吗?在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的权利又该由谁享有?
一、承租人去世,公房属于承租人的遗产吗?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家庭困难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与私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产权,公房的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而并没有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承租人对公房并不享有所有权,公房自然也就不属于承租人的遗产,即使承租人在生前已通过遗嘱对该公房进行处置,该份遗嘱涉及公房的内容也是无效的。但依据相关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可由在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生前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生前共同居住人在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可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公房设立的初衷,最主要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如果公房能够继承,那么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均能从中受益,而共同居住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反而受到了侵害,这显然是与设立公房的初衷背道而驰。而对于可以购买的公房,在支付相应房款并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后,便与普通的商品房无异,可作为产权人的遗产正常继承。
一、承租人去世后,新承租人该如何确定?
1、协商一致,确定新承租人。
首先应由在承租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新的承租人,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申请,并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共同居住人在承租房屋处无常住户口,或者无共同居住人的,可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人。
2、无法协商,由出租人指定。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由出租人(实践中一般为物业公司)按照一定的条件和顺序指定新的承租人:
对于在承租房屋处有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a、原承租人的配偶;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c、原承租人的父母;d、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对于在承租房屋处无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a、原承租人的配偶;b、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c、原承租人的父母;d、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对于出现多人均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当事人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承租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指定的新承租人不服提出异议,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指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综上,公房无法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在原承租人去世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及时变更承租人。协商不成,也无法通过法院指定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确定新的承租人,在对出租人确定的新承租人不服时,才可提起诉讼。但在实践中,出租人拒绝指定承租人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大家,尽量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最好协商一致,及时变更承租人,以免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