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力设施起火致损,业主应向谁追讨损失?
来源: 作者:邵弘高娃 时间:2023-03-06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0日晚,上海市某小区5号楼发生火灾,造成李某等多名业主的财物损失。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5号楼强电间内东侧电缆桥架内电缆线故障。由于协商未果,业主将电力公司、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电力公司辩称,火灾起火点存在于小区开发商自行建造的电力设施部分,属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开发商及业主也未将上述电力设施交付电力公司管理维护,因此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开发商称,小区交付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业主购买涉案房屋后,小区相关电力设备属全体业主共有,故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经消防部门勘察确定,火灾起火点位于全封闭的电缆桥架内,其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日常维护。事发后,物业及时报警,并配合政府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善后工作,已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故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1、起火部位的设施归谁所有?由谁管理?

电力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后,至小区进线柜处接入低压进线电缆。为免争议,合同中会约定低压进线电缆的所有权归电力公司,由电力公司承担事故责任,而在电缆与小区设备接入之后的位置,产权归用电人,由其承担事故责任(如下图所示)。


上图中的设备属于小区总设施,开发商需要将该设施与每户的分户计量表相连接(共有部分),再由分户计量表入户(专有部分)。而此次发生火灾的起火点正是处于总设施与分户计量表之间的电缆上。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区内公共电力设施为全体业主所共有和共同管理。


2、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虽然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共同管理,但其授权物业公司进行小区管理、设施维护,业主并无检查或维护义务。除业主违反安全用电规定或其他过错导致火灾事故的,不应承担责任。


3、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义务”。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中对物业日常管理共用设施的要求主要是保持公共电器箱柜处于上锁、表体干净的状态。



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能证明物业对5号楼强电间内东侧电缆桥架的检查和维护负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物业也没有存在因随意堆物等疏于管理等行为导致火灾隐患,在火灾事故后处置尚属及时。因此,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


4、电力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由此可见,起火设施应当由供电专业单位进行维修养护。

据此,法院认为电力公司作为供电专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的责任,不能以合同约定对抗法定义务。但是,供电专业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应当严格依法限定在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范围以内,不宜对上述责任范围作无限扩大。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电力公司在事发前接到涉案电缆线等电力设备的报修通知,也无证据证明电力公司存在应修未修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电力公司疏于养护导致涉案房屋存在供电不正常等情形,故难以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与电力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5、开发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发商需要确保其交付的房屋能够安全和正常的使用,也应当确保包括涉案配套电缆线在内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开发商的质量保证义务,并不因两年保修期届满而消弭。由于起火电缆线等电力设备系由开发商负责施工,2012年竣工并全装修交付,2018年9月20日发生本次火灾事故。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电缆线的正常使用寿命应长达数十年,但在本案中,开发商建设的房屋在交付后仅6年即因电缆线故障引发火灾,且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开发建设涉案房屋时安装的电缆线符合应有的标准。

最终,法院判决由开发商对本次火灾事故及其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三、律师观点

本案讨论的是一个比较特殊而又很可能在小区内发生的法律问题。在实际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发现,虽然法律规定对于各方的义务有所明确,但对于存在义务交叉或不甚明确的部分,法院在适用时非常慎重。律师检索案例后发现,不难看出法院对供电企业的维修养护义务判定要求是比较明确且提出高要求的。在未能证明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电力公司、物业公司、开发商均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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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如何更好地做好小区管理,保障业主的权利。在此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与负有法定维修养护义务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签订定期维修养护服务合同,在物业日常巡护之外,增添一份更专业有效的保障;

2、业主可考虑购买商业财产保险,以确保损失出现时的索赔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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