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也有风险?下列情形不注意,追索不成反担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袁梦 时间:2023-03-07

一、背景

财产保全制度: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的财产,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得以执行,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使得债权人得以在判决作出前,请求法院冻结债务人的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重要诉权,为保障生效判决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当事人在立案同时希望能够保全对方财产,以确保胜诉后的财产可以追回。然而,资产具有时间价值,在长久的诉讼过程中,被冻结的财产其实经受了时间价值的减损,造成了被保全人一定的损失。因此,财产保全甚至成为了一种博弈甚至报复的手段,这种情况通常被法院认定为财产保全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保全过错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归为“侵权责任纠纷”,但并未具体规定属于哪种侵权责任类型。

实务中法院往往将之认定为一般侵权纠纷,注重考查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被保全人需要提供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及因申请人的错误保全而实际受到损失的证据。由于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重要的合法权利,因此主观过错是法院审查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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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检索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案件159件进行研究分析,其中法院判决赔偿被保全人损失42件占比26%,近半数案件被驳回。数据说明法院会尽量保障申请财产保全这项诉权的行使,而法院判决赔偿的思路主要有如下几种,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参考,以免追索不成,反担赔偿责任。

1.      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保全存在过错

诉讼请求缺乏合理性,是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主观错误的重要依据。在(2021)鲁0602民初2240号案件中,原告已将货款返还至被告公司指定的账户。故被告公司在此情况下仍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原告大额流动资金,存在明显过错,这是显而易见的财产保全错误。

因此,要根据诉讼所依据的事实及保全标的额来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缺乏依据、能预见其诉讼请求较难得到支持、一审开庭后预见败诉等情形,均是判决认定财产保全错误的基础。

 

2.      保全理由消失后未及时申请解除

原告保全对方财产是为了确保胜诉后可以取得财产,但若已经确定败诉,则必须尽快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否则将会对此后财产继续保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7)冀0607民初1884号案件中经法院生效判决原告王某不承担责任后,经原告要求,被告武某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但因其未向法院申请解除,自该案的判决生效后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即原告被保全财产的利息损失。

这关涉了保全错误时间点的问题,许多当事人在提出保全的时候,确实存在财产保全需求,但案情发展过程中,一审以做出判决、开庭后不利情势明显、新的证据出现等情形发生时,申请人应当预见保全错误或超额保全问题,并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若因不及时解除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则从此时开始构成财产保全错误。

 

3.      未尽到审慎义务,保全数额过高

保全数额过高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保全申请错误,因此申请保全时要综合考虑,不能一味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保全财产。

(2020)最高法民终730号中,被告公司主张的投入仅2000 余万元,但却申请保全了原告公司1.35亿元的财产。被告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错误而给原告公司造成的损失。

除此之外,因著作、专利侵权而申请财产保全的,如何确定赔偿款具有难度,错估诉讼标的额和财产保全额的风险更高,申请人应更加尽到谨慎的义务。

 

4.      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不等于保全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

财产保全是否申请错误,应当从多方面综合考察,而不能仅从法院判决是否支持来判断,毕竟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来认定申请保全错误。

 

三、总结

财产保全申请人既有法律赋予的申请保全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申请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赔偿的义务。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应当综合考虑是否需要申请保全以及保全的数额,以免事后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在案件胜诉后也可考虑对方的财产保全是否合理以及是否造成损失,以免权利受损却不知道自己享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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