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出租、出卖银行卡有何法律风险?
来源: 作者:傅建平、焦士凌 时间:2023-03-21

前言

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出租甚至出卖给他人就可以轻松获得几百元报酬?只需提供银行卡号与密码就可以坐等收钱?以为发现了生财有道的赚钱秘籍?但其实这些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自2020年10月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上述行为的案件数量飙升,涉案人员不乏在校大学生以及科技公司中高技术人员。不少年轻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受到同学、朋友的蛊惑或是招聘中介的诱导落入赚钱的圈套,成为“罪犯的帮凶”,不免令人唏嘘。那么出借、出租、出卖银行卡具体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01行政处罚

在此前如果出借银行卡等行为并未达到共同犯罪的构成标准,那么对此种关联性较弱的帮助行为,仅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2021年起失效)中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202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诈法》”)的正式实施为处罚上述行为补充了法律依据。《反诈法》主要是针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四个主体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第四十四条也对出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为出借银行卡等行为提供了行政处罚的依据。

02刑事责任

1、构成共犯的情形:诈骗罪等传统罪名

出借、出租、出卖的银行卡如果用于诈骗等犯罪,出借、出租、出卖的行为人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赌博罪、走私罪等传统犯罪的共同犯罪。以赌博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指出,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然而,传统刑法理论对构成共犯有诸多要求,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正犯,即共同犯罪人中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犯罪分子,与帮助犯之间应当具有共同犯意,要求双方具有双向的犯意联络,即针对特定犯罪互相沟通。然而在当今网络时代,犯罪凭借网络往往呈现出环节众多的特点,且各环节人员联系并不紧密,诸如出借银行卡等帮助行为往往与正犯的犯罪行为缺乏明确的意思联络,许多出借、出租行为其实难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2、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帮信罪与掩隐罪

虽然出借等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等罪名的共同犯罪在实际中有难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出借银行卡的人员难以受到刑事处罚。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为应对网络时代共犯理论的适用难题,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据此可独立成罪,被认定为帮信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对此进一步明确,“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对此行为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提供银行账户之外还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或代为存款、取款的,那么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该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许多学者,如浙江大学高艳东教授认为,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或代为存款、取款的行为客观违法性更强,已经超出了帮信罪处罚的较为中立的帮助行为,应当认定为掩隐罪。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以掩隐罪作起诉,也存在仍然以帮信罪起诉的案件。如被认定构成掩隐罪,行为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个人征信

出借、出租、出卖银行卡的行为人除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外,其个人征信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对于信用记录,《反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即出租出借银行卡等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个人信用记录一旦受影响,在征信不良期间出行、贷款、求职等均会收到不同程度的影响。除《反诈法》以外,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通知》也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结语

综上,出借、出租、出卖银行卡的行为轻则接受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还会影响个人征信。其实除了银行卡之外,出借微信账号、QQ账号等也可能导致同样的后果。日常生活中随处充满诱惑,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被利用,稀里糊涂变成了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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